非法侵佔股權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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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佔股權該當何罪?

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浪潮的掀起,股權越來越成為民眾擁有財產的一種方式。但隨之而來的是關於股權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那麼非法侵佔數額較大以上股權的行為是罪還是非罪?是罪的話又該當何罪?


在討論罪與非罪前,先要搞清股權的概念。有關股權的法律規範主要見於《公司法》《證券法》中,一般來說,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東在公司中佔有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其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其分紅比例的依據。因此,股權具備了財產屬性,是一種財產性利益,非法侵佔數額較大以上股權的,其行為已經侵犯了股東的財產權益,倘無違法阻卻事由且負有責任,應該構成犯罪。那麼該當何罪呢?


非法侵佔股權該當何罪?


實際中出現了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股權是股東個人財產,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關於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欺騙等手段非法佔有股東股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批覆的意見》規定:“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股份屬於財產。採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佔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規定。” 該規定引用刑法第92條,將股權等同於股份,作為公民私人財產的範圍。如果根據此規定,非法佔有股權的,可能構成盜竊罪。


另外一種是最高院的觀點,認為股權屬於單位財產。《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規定:“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就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採用非法手段侵佔股權,是否涉嫌職務侵佔罪問題請示我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書面答覆我局: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筆者贊同這種觀點。理由如下:

股權不等於股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股權則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根據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是“本單位財物”。“本單位財物”的範圍,不僅指本單位所有的財物,還應包括本單位管理、使用、運輸中的非本單位財物。刑法第91條第2款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股權雖然屬於股東個人,但只要股東未變現,其都由公司合法地佔有、管理。如公司法明確了公司在管理股權上的法定義務,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出資額,股權變更登記由公司作為申請主體等。可見,侵佔股權等於侵佔了公司的財產。因此,只要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應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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