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商洛5起交通事故都是驾驶人负全责

开车出行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驾驶,任何交通违法行为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付出代价,教训深刻。

3月20日,商洛交警公布5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都是由于驾驶人违法行为造成的,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1、2020年03月09日,18时10分,刘某某驾驶陕A4**W0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由西安往河南方向行驶至福银高速1583KM+600M处时,由于变道时未观察旁边与后方车道情况,撞上旁边车道正常行驶的余某驾驶的陕AD0**10号小型轿车,造成交通事故。

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2、2020年02月27日19时30分,程某某驾驶陕A**26E小型客车沿镇安县岭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岭南路职中路口处时碰撞行人石某某,造成石某某受伤,其未立即停车报警,继续行驶至迎宾路运管所路口又与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随后其驾驶车辆撞停路边,本人弃车逃逸的交通事故。

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2020年02月24日12时46分,冀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陕H**085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商南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国际酒店门前路段超车时与同向邓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陕H**909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冀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冀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无事故责任。

4、 2020年2月17日16时许,卢某某驾驶陕H**18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商州区江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丹江一品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李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日后死亡。

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某某无责任。

5、2020年2月8日2时20分,蔡某醉酒后驾驶陕A**R52号小型轿车由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刘氏沟村向高坝店镇方向行驶至345国道1586KM+590M处,撞到王某停靠在路右路边的陕A**0B9号小型客车左后侧,后又依次撞到停靠在路右边陕A**TK2号小型轿车、陕H**250号小型客车左后侧,造成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二款、第二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三辆车驾驶人无责任。

(L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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