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如何與企業協商薪酬、休假,權威解答來了

疫情期間如何與企業協商薪酬、休假,權威解答來了

黃友平/攝


前天,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總工會、市工商聯,舉辦疫情期間企業集體協商有關問題答疑會,就集體協商中協商代表的產生、集體協議的審議、簽訂、履行及勞動合同的履行、工資支付等問題現場解答,鼓勵企業通過民主協商,靈活處理穩崗就業、薪酬或工時調整、輪崗輪休,切實推動勞資雙方共度難關、共克時艱。


01

問:

受疫情影響,企業出現困難,去年簽訂的集體協議幾個條款無法履行,企業能否與工會協商變更,並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根據《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法規規定,集體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條件出現,企業方可以提出變更的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集體合同,但要注意:一是在提出變更要求時,應當向對方提供條款無法履行的相關證據和理由;二是就擬變更的條款,經集體協商會商定後,提交職代會(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三是由雙方首席代表簽訂書面變更協議,依法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審查備案後,向全體職工公佈實施。


02

問:

在疫情期間要開展集體協商,雙方協商代表如何產生,是否一定要經過職代會?

答:

根據《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法人代表選派。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已經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除首席代表由工會負責人擔任外,其他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尚未建立工會的,可在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的指導下由職工民主推選產生,並經職代會全體代表或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在疫情期間,雖然召開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有現實困難,但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只是在表決方式上可以靈活,可以通過網絡投票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完成民主程序。職工方協商代表可通過微信、QQ等方式選出並公示,企業方協商代表因疫情無法提供書面授權的可以採取視頻授權等形式靈活處理。


03

問:

在疫情期間一些職工仍未返崗,徵求廣大職工意見,召開集體協商會議,有何靈活有效的方法?

答:

徵求職工意見,充分調查特別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生產一線職工的迫切現實利益需求,是集體協商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精準開展集體協商、提高集體協商針對性和質效的重要環節。在疫情期間,面對一些職工仍未返崗,如若開展集體協商、徵求職工意見,企業工會組織應充分利用微信、QQ或電子郵件等,及時收集職工的訴求、意見及建議;企業行政方也可以通過上述通訊手段向職工公開當下面臨的困難及應對措施方案等。只有做好協商前雙方的溝通協調,才能提高協商的質量,實現勞資雙方的互利共贏。


04

問:

企業集體協議要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受疫情影響,組織召開職代會很難,是否以企業行政與工會聯席討論通過?

答:

根據《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法規規定,審議通過集體協議法定唯一的方式是職代會(職工大會),不能以企業行政與工會聯席會等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來代替,但受疫情的影響,可以採取微信群、QQ群或視頻會等線上靈活的方式,組織召開職代會(職工大會),提交職工代表討論、表決,要注意的是應固化保留討論、表決結果的相關證據。


05

問:

企業去年簽訂的集體協議已即將到期,因受疫情影響,要組織今年集體協商很麻煩,可否延長協商期限?

答:

根據《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法規規定,集體合同有效期內,集體協商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在當前疫情還沒有完全控制和消除的情況下,如企業因疫情影響或復工復產任務緊,不能新訂或續簽集體合同,可以經雙方協商代表的協商變更集體合同期限,就新約定的期限形成協議附件並向全體職工公示。


06

問:

疫情期間,還有很多員工未返崗,如在此期間,遇到勞動合同到期無法續簽怎麼辦?

答:

針對這種情況,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專門作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如果企業和職工雙方都有意向續簽勞動合同的,但因為疫情影響員工還沒有返崗,雙方可以通過網絡簽訂電子勞動合同完成合同續訂事宜,疫情期間,這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如有必要,等員工返崗後,雙方可以再補訂勞動合同。


07

問:

公司員工的工資是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組成,現因疫情影響績效不好,是否可以不發績效工資?

答:

績效工資是一種將員工的薪酬與業績直接掛鉤,根據員工的工作績效發放工資的薪酬制度。因此,如果企業受疫情影響績效不好,不等於勞動者的績效也不好,企業還是應根據原績效工資的發放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績效工資。當然,受此次疫情衝擊,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可以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包括績效工資發放辦法)、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以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08

問:

公司在年前已安排部分員工在2、3月份休年休假,目前已於2月25日開始復工營業,但因為生意不好,部分員工未復工,是否允許已安排年休假的部分員工優先使用年休假?

答:

根據國家人社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的相關規定,對於因疫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如公司與職工在年前已協商或已經作出年休假安排計劃,根據規定,允許優先使用之前協商的或者已安排好的年休假,故公司可以安排這部分員工在2、3月份休年休假,同時,企業應根據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09

問:

經國務院批准,湖北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企業2月10日復工後,對於在湖北的員工,是否執行湖北延長春節假期的規定?期間的工資該如何支付?

答:

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湖北因為疫情影響,春節延長假期等規定與浙江省有所不同,企業應當按照湖北省延長春節假期的有關規定執行。

至於期間的工資支付,按照規定,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也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樣,如果員工工作地在湖北,要執行湖北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生活費發放標準。


10

問:

勞動者所請事假與國家宣佈的延長春節假期或延遲復工期間相重疊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

勞動者已提前請事假,春節延長假期不計入事假,勞動者的事假可以順延或另行安排,但勞動者請事假期間用人單位未扣減員工工資的除外。

事假與延遲復工期間重合的,應當遵從原有的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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