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定了!疫情期間工資、休假、彈性工作時間這樣處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工資問題、休假問題等勞動關係處置導則出爐

快來看看!

準確解讀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企業按照原工資計發方式支付職工工資,並不得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

準確解讀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2月3日至9日延遲復工期間,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延遲復工期間,企業不得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準確解讀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採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待遇問題

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採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採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指導企業規範管理有序復工

各地要指導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在確保疫情防控達標前提下復工復產,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生產安全。

企業在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下,要求具備復工條件的職工返崗復工,職工應當按企業要求返崗復工。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指導企業靈活合理安排工作時間

各地要指導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通過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特別是要結合實際協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居家遠程辦公、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減少人員聚集,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一致,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限制。

指導企業與職工協商解決無法復工問題

對2月9日之後,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到崗的職工或仍不具備復工條件的企業,要指導企業通過安排職工居家遠程辦公或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方式,協商解決無法復工問題。

對不能通過居家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或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工資待遇,即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指導企業規範經濟性裁員程序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對確需裁員的,要指導企業規範經濟性裁員程序,制定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實施步驟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濟補償辦法在內的裁員方案,引導裁員人數20人以上或者裁員人數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情況後,依法有序裁員。

加大風險隱患排查力度

各地要廣泛開展轄區內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的情況摸查,將其納入勞動關係風險監測企業名單,密切關注企業停工或減產情況、勞動用工人數、勞動合同簽訂人數、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及其佔職工總數比例的變化情況、職工流失率情況、工資按時足額支付情況、工資總額增減情況,以及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涉及人數、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數、涉及人數、涉及金額等指標,

有針對性地開展勞動關係政策宣講和諮詢,有效預防化解勞資糾紛,妥善處置勞動關係突發事件。

加大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處力度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有序復工復產。要引導當事人儘量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可依託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工會調解等多元解紛聯動機制,積極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建議當事人採用網絡、郵遞等方式提交資料,通過電話、在線視頻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調解。符合條件的仲裁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採取視頻審理、書面審理等方式處理。對疫情期間因拖欠工資、工傷待遇、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等爭議,要開啟“綠色通道”,實行快立、快調、快審、快結。

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

各地要全力暢通“一點投訴、全省聯動”的勞動保障監察網上舉報投訴平臺和舉報投訴電話等線上維權渠道, 確保疫情防控期間職工足不出戶即可在網上對省內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要切實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加強重點企業日常巡查和送法普法服務,推廣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監察辦案信息管理系統上自主申報用工情況,配合就業等部門做好24小時重點企業復工復產調度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及時排查化解處置各類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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