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併發症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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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手術出血併發症要賠償,那麼所有的醫院都要倒閉了!

人體是非常複雜的,每個人的解剖結構、病情、基礎疾病也不一樣。手術後難以避免的會出現一些併發症,例如術後切口感染、脂肪液化、切口裂開、出血、腸梗阻、吻合口瘻、心梗、肺部感染、腦梗等多種併發症。

全世界沒有一個醫生敢說自己的病人從來沒有出過併發症,手術併發症是無法避免的,只能儘可能的減少併發症的發生。以最簡單的闌尾切除手術為例,併發症的發生率也可以達到10%至20%。

醫生和患者的因素都可以導致併發症的發生,我們以闌尾切除手術為例,如果闌尾穿孔了,腹腔和盆腔中有大量的膿液,裡面有大量的細菌,手術後就是容易出現切口感染化膿,無論醫生多麼的仔細和認真,還是會有感染髮生,因為這個手術就是一個感染的手術。

還有的患者,特別的肥胖,皮下脂肪特別厚,這樣的切口就容易癒合不良,因為皮下脂肪的血供很差,術後容易出現缺血,導致切口不癒合,切口脂肪液化。如果是糖尿病患者,微循環更加不好,更容易出現這樣的問題。

當然,除了疾病本身的因素,與醫生也有關係,手術醫生的技巧越高超,越仔細,發生併發症的風險越低。這樣就是大家喜歡去大醫院做手術,找大專家做手術的原因。

說到這裡,曾醫生只想告訴大家,醫生和患者都希望降低併發症的發生率,最好不出現併發症,但是有時候難以避免,如果出現併發症了,咱們應該積極應對,及早處理。醫生和患者不是對立的,疾病才是我們共同的敵人!


普外科曾醫生


引起手術併發症的原因很多,有些是無法避免的,有些是可以儘量避免的,有些是人為失誤或者過錯造成的。

不同原因引起的併發症,處理是不一樣的。要不要賠償,要看原因。

比如我曾經介紹過的臨床上一個很簡單的有創性操作,腰椎穿刺術,就是將一根針通過患者脊椎間隙扎入蛛網膜下腔,抽取腦脊液,可以將其視為一個小手術。這種操作有助於診斷顱內疾病,也可以起到治療作用。這個操作也有併發症:1.頭痛(因為放腦脊液可以引起顱壓降低,導致頭疼);2麻醉過敏,做這個操作是局麻,用利多卡因,極少數人對這個藥過敏,所以不需要做皮試,因此有可能會有人出現過敏3.脊髓損傷,醫生穿刺部位出錯,導致刺到了骨髓。4.感染,畢竟是把人體密閉的一個空間與外界相通,並插入一根針,所以有感染風險。

好,那麼我們來分析

如果是操作後出現併發症,頭疼。這個是基本上無法避免的,這是人生理結構就決定的,所以出現頭疼,平躺多喝水多休息,不能怪醫生

如果是損傷脊髓了,那要看是否是醫生操作違規導致,因為按照規定,在規定部位穿刺是不會傷到脊髓的,除非這個人生理結構變異。如果醫生違規操作,比如他只是個實習生,沒有臨床醫生監督,自己就來給病人穿刺,而且還不在規定範圍內穿刺,造成患者出現脊髓損傷的併發症,那病人家屬完全可以申請賠償。

但是,如果醫生操作完全符合程序和規範,是由於患者生理構造異於常人,醫生無法避免,這種情況下就沒有理由要求賠償。

所以要看原由,術前醫生也會告知患者,手術可能出現哪些併發症,徵求患者的同意,如果患者和家屬接受不了手術風險,可以選擇不做。

但是即便籤署了手術併發症和風險告知書,並不表示醫生犯了錯誤不能處罰


人體探索者


想啥呢 術前都會籤一份協議或告知書什麼的 會把手術可能存在的風險跟你講清楚 你愛做不做病人多的是不差你一位


漏漏漏


手術併發症是所有醫生工作不想發生,但又難以完全避免的問題,因此,手術併發症引發的醫療糾紛是否要賠償,就成為醫患雙方的焦點。作為一位資深的外科主任醫師,並同時從事醫務管理工作多年,就這個問題,談談個人體會。醫院是否要賠償?關鍵在於手術治療是否存在過錯。

1、手術併發症的發生,醫務人員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醫療機構是不用賠償的。

比如,做一個病人做膽總管多發性結石的手術,手術醫生告訴了病人,做膽總管結石切開取石手術有結石殘留的風險,手術中避免結石殘留風險的方法有術中超聲、膽道鏡、膽道造影等輔助檢查手段,但醫院只有膽道造影一種檢查手段,並且手術中醫生進行這種檢查未發現結石殘留,但手術後病人再次檢查發現仍有結石殘留。發現後繼續用了排石治療手段。病人仍有結石殘留這一手術併發症。這時醫院是不用賠償的,理由有三個方面:一是術前告知了手術結石殘留的風險,及術中醫院具備防止結石殘留的方法;二是術中使用了防患措施,三是術後盡了進一步的救治義務。

2、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 患者即使出現了手術併發症,對病人造成了損害,但如果是以下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並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沒有過錯。比如一個膽結石並重症膽管炎病人,醫務人員已經告知病人家屬病情危重,有死亡的風險。對疾病採取保守治療與手術治療的存在的風險盡到了告知義務,並且告知病人家屬按外科學最新觀點,該疾病選擇手術治療是更加有效的方法。但家屬仍選擇保守治療,拒絕手術治療並簽字,最後病人經過積極保守治療無效死亡,醫院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比如病人突發車禍致嚴重多發傷來到醫院,醫院啟動綠色通道,多學科協作給予病人輸血、手術等所有搶救措施,最後都無法挽救病人生命時,醫院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3) 、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比如,一個人在飛機上突發心肌梗塞的病人,儘管機組人員進行了現場急救及緊急飛行求助,但病人未到醫院就已經無法死亡。機組人員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3、出現了手術併發症後,即使按法律不用賠償,但對於一些家庭特別困難的家屬,醫療機構還會想方設法給予病人家屬幫助,比如,(1)、一次性給予人道主義的救助資金;(2)幫助家屬申請各種政府救助基金;(3)提供幫助,便於家屬申請各種社會救助基金,比如水滴籌等。

4、當然以下情況,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是存在過錯,是要賠償的。

(1)術前未告知手術風險。比如按醫院設備條件不具備做這種手術,而醫生勉強進行手術。或者該醫生未經醫院許可,超越手術分級管理權限手術。一旦出了手術併發症,是要對病人賠償的。即使不出現併發症,只要醫院機構檢查發現該醫生這種違反醫療技術管理制度的行為,也是會進行嚴厲處罰的。

(2)術前未告知手術併發症風險義務。教課書中的手術疾病常見手術併發症,在醫生的手術同意書沒有體現出來,並且手術前也沒有告知病人及家屬。一旦出現手術併發症,醫療機構是要賠償的。

(3)術中未做到手術併發症的風險規避義務。如病人膽總管多發性結石,做膽總管結石切開取石手術,術前告知了有結石殘留的風險,並且醫院有術中超聲、膽道鏡、造影等手術中避免結石殘留風險的方法,但都未採用而造成病人膽管結石殘留。醫院是要賠償的。

(4)未盡到積極搶救義務。比如一些診所或小的醫療機構,做小手術時發生過敏性休克情況,未進行抗休克搶救工作而忙於轉送上級醫院,導致病人搶救無效死亡的,是要賠償的。



最後,我要強調,“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是醫療界的永恆主題。它是衛生主管部門醫院等級評審與年終績效考核的核心。是醫院考核並監管科室與個人工作的重中之重內容。醫療質量與醫療技術是醫院生存與醫護人員個人發展的關鍵。不管醫院,還是手術醫生本人都是不希望出現手術併發症,真正手術併發症的發生多是醫生的無心之過、難於避免的因素及病人特殊體質造成的。但不管如何,有錯就要承擔責任。如出現手術併發症,病人或家人要尋求賠償,走法律途徑是最佳方法。


普外科李家大夫


手術出現併發症是每位手術醫生都不想看見的,出現併發症,作為醫生也很痛心,但是患者和家屬都需要記住,醫生不是神,不是任何事情都能控制,只要接受手術,就有潛在併發症的風險,作為一名醫生,我們能做的只能努力減少併發症,術前對患者綜合而全面的醫療評估。這樣患者、家屬、醫療團隊可以在術前和術中、術後有針對性的做準備,降低各項潛在併發症的風險。

對於是否賠償這個問題,作為醫生,只要嚴格按照手術準則行事,就不會存在賠償的問題,如果人人手術出現併發症就需要賠償,那估計就沒有醫生願意做手術了,那乾脆不用治病了,在患者和家屬的心目當中,術後併發症他就認為是醫療事故,這得需要醫師花費時間與精力去溝通交流。比如涉及醫學知識時,會盡可能少用一些文字,多用一些圖。再者就是跟患者交代病情,或者做手術知情同意書時,一定要把風險講到。並和患者強調,一旦遇到緊急的情況,需要進行救治的時候,醫務人員一定會努力採取有效措施。

畢竟醫生患者都是人,也會有失誤。技術應該是成熟的,但是醫生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空間。比方說晚上和早上做手術,或者是患者/醫生疲勞的時候,可能手術的效果會有差別,但這個有時候跟患者講起來是很難的。當然這也對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想既然選擇了醫生這個行業,那麼就不要有任何的怨言,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在醫療質量方面,將醫療質量永遠放在心上,都不為過。

除此以外,還需要醫生有愛心,多安撫,尤其飽受疾病痛苦的腫瘤患者,在做完手術以及進一步的愈後生存過程中,對患者心理的安撫都是特別重要。另一方面,提升醫療質量,降低醫患糾紛還需要醫院團隊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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