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并发症要赔偿吗?

用户9572904423988


如果手术出血并发症要赔偿,那么所有的医院都要倒闭了!

人体是非常复杂的,每个人的解剖结构、病情、基础疾病也不一样。手术后难以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并发症,例如术后切口感染、脂肪液化、切口裂开、出血、肠梗阻、吻合口瘘、心梗、肺部感染、脑梗等多种并发症。

全世界没有一个医生敢说自己的病人从来没有出过并发症,手术并发症是无法避免的,只能尽可能的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以最简单的阑尾切除手术为例,并发症的发生率也可以达到10%至20%。

医生和患者的因素都可以导致并发症的发生,我们以阑尾切除手术为例,如果阑尾穿孔了,腹腔和盆腔中有大量的脓液,里面有大量的细菌,手术后就是容易出现切口感染化脓,无论医生多么的仔细和认真,还是会有感染发生,因为这个手术就是一个感染的手术。

还有的患者,特别的肥胖,皮下脂肪特别厚,这样的切口就容易愈合不良,因为皮下脂肪的血供很差,术后容易出现缺血,导致切口不愈合,切口脂肪液化。如果是糖尿病患者,微循环更加不好,更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

当然,除了疾病本身的因素,与医生也有关系,手术医生的技巧越高超,越仔细,发生并发症的风险越低。这样就是大家喜欢去大医院做手术,找大专家做手术的原因。

说到这里,曾医生只想告诉大家,医生和患者都希望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最好不出现并发症,但是有时候难以避免,如果出现并发症了,咱们应该积极应对,及早处理。医生和患者不是对立的,疾病才是我们共同的敌人!


普外科曾医生


引起手术并发症的原因很多,有些是无法避免的,有些是可以尽量避免的,有些是人为失误或者过错造成的。

不同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处理是不一样的。要不要赔偿,要看原因。

比如我曾经介绍过的临床上一个很简单的有创性操作,腰椎穿刺术,就是将一根针通过患者脊椎间隙扎入蛛网膜下腔,抽取脑脊液,可以将其视为一个小手术。这种操作有助于诊断颅内疾病,也可以起到治疗作用。这个操作也有并发症:1.头痛(因为放脑脊液可以引起颅压降低,导致头疼);2麻醉过敏,做这个操作是局麻,用利多卡因,极少数人对这个药过敏,所以不需要做皮试,因此有可能会有人出现过敏3.脊髓损伤,医生穿刺部位出错,导致刺到了骨髓。4.感染,毕竟是把人体密闭的一个空间与外界相通,并插入一根针,所以有感染风险。

好,那么我们来分析

如果是操作后出现并发症,头疼。这个是基本上无法避免的,这是人生理结构就决定的,所以出现头疼,平躺多喝水多休息,不能怪医生

如果是损伤脊髓了,那要看是否是医生操作违规导致,因为按照规定,在规定部位穿刺是不会伤到脊髓的,除非这个人生理结构变异。如果医生违规操作,比如他只是个实习生,没有临床医生监督,自己就来给病人穿刺,而且还不在规定范围内穿刺,造成患者出现脊髓损伤的并发症,那病人家属完全可以申请赔偿。

但是,如果医生操作完全符合程序和规范,是由于患者生理构造异于常人,医生无法避免,这种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要求赔偿。

所以要看原由,术前医生也会告知患者,手术可能出现哪些并发症,征求患者的同意,如果患者和家属接受不了手术风险,可以选择不做。

但是即便签署了手术并发症和风险告知书,并不表示医生犯了错误不能处罚


人体探索者


想啥呢 术前都会签一份协议或告知书什么的 会把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跟你讲清楚 你爱做不做病人多的是不差你一位


漏漏漏


手术并发症是所有医生工作不想发生,但又难以完全避免的问题,因此,手术并发症引发的医疗纠纷是否要赔偿,就成为医患双方的焦点。作为一位资深的外科主任医师,并同时从事医务管理工作多年,就这个问题,谈谈个人体会。医院是否要赔偿?关键在于手术治疗是否存在过错。

1、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医务人员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用赔偿的。

比如,做一个病人做胆总管多发性结石的手术,手术医生告诉了病人,做胆总管结石切开取石手术有结石残留的风险,手术中避免结石残留风险的方法有术中超声、胆道镜、胆道造影等辅助检查手段,但医院只有胆道造影一种检查手段,并且手术中医生进行这种检查未发现结石残留,但手术后病人再次检查发现仍有结石残留。发现后继续用了排石治疗手段。病人仍有结石残留这一手术并发症。这时医院是不用赔偿的,理由有三个方面:一是术前告知了手术结石残留的风险,及术中医院具备防止结石残留的方法;二是术中使用了防患措施,三是术后尽了进一步的救治义务。

2、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即使出现了手术并发症,对病人造成了损害,但如果是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并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没有过错。比如一个胆结石并重症胆管炎病人,医务人员已经告知病人家属病情危重,有死亡的风险。对疾病采取保守治疗与手术治疗的存在的风险尽到了告知义务,并且告知病人家属按外科学最新观点,该疾病选择手术治疗是更加有效的方法。但家属仍选择保守治疗,拒绝手术治疗并签字,最后病人经过积极保守治疗无效死亡,医院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比如病人突发车祸致严重多发伤来到医院,医院启动绿色通道,多学科协作给予病人输血、手术等所有抢救措施,最后都无法挽救病人生命时,医院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3)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比如,一个人在飞机上突发心肌梗塞的病人,尽管机组人员进行了现场急救及紧急飞行求助,但病人未到医院就已经无法死亡。机组人员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出现了手术并发症后,即使按法律不用赔偿,但对于一些家庭特别困难的家属,医疗机构还会想方设法给予病人家属帮助,比如,(1)、一次性给予人道主义的救助资金;(2)帮助家属申请各种政府救助基金;(3)提供帮助,便于家属申请各种社会救助基金,比如水滴筹等。

4、当然以下情况,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存在过错,是要赔偿的。

(1)术前未告知手术风险。比如按医院设备条件不具备做这种手术,而医生勉强进行手术。或者该医生未经医院许可,超越手术分级管理权限手术。一旦出了手术并发症,是要对病人赔偿的。即使不出现并发症,只要医院机构检查发现该医生这种违反医疗技术管理制度的行为,也是会进行严厉处罚的。

(2)术前未告知手术并发症风险义务。教课书中的手术疾病常见手术并发症,在医生的手术同意书没有体现出来,并且手术前也没有告知病人及家属。一旦出现手术并发症,医疗机构是要赔偿的。

(3)术中未做到手术并发症的风险规避义务。如病人胆总管多发性结石,做胆总管结石切开取石手术,术前告知了有结石残留的风险,并且医院有术中超声、胆道镜、造影等手术中避免结石残留风险的方法,但都未采用而造成病人胆管结石残留。医院是要赔偿的。

(4)未尽到积极抢救义务。比如一些诊所或小的医疗机构,做小手术时发生过敏性休克情况,未进行抗休克抢救工作而忙于转送上级医院,导致病人抢救无效死亡的,是要赔偿的。



最后,我要强调,“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是医疗界的永恒主题。它是卫生主管部门医院等级评审与年终绩效考核的核心。是医院考核并监管科室与个人工作的重中之重内容。医疗质量与医疗技术是医院生存与医护人员个人发展的关键。不管医院,还是手术医生本人都是不希望出现手术并发症,真正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多是医生的无心之过、难于避免的因素及病人特殊体质造成的。但不管如何,有错就要承担责任。如出现手术并发症,病人或家人要寻求赔偿,走法律途径是最佳方法。


普外科李家大夫


手术出现并发症是每位手术医生都不想看见的,出现并发症,作为医生也很痛心,但是患者和家属都需要记住,医生不是神,不是任何事情都能控制,只要接受手术,就有潜在并发症的风险,作为一名医生,我们能做的只能努力减少并发症,术前对患者综合而全面的医疗评估。这样患者、家属、医疗团队可以在术前和术中、术后有针对性的做准备,降低各项潜在并发症的风险。

对于是否赔偿这个问题,作为医生,只要严格按照手术准则行事,就不会存在赔偿的问题,如果人人手术出现并发症就需要赔偿,那估计就没有医生愿意做手术了,那干脆不用治病了,在患者和家属的心目当中,术后并发症他就认为是医疗事故,这得需要医师花费时间与精力去沟通交流。比如涉及医学知识时,会尽可能少用一些文字,多用一些图。再者就是跟患者交代病情,或者做手术知情同意书时,一定要把风险讲到。并和患者强调,一旦遇到紧急的情况,需要进行救治的时候,医务人员一定会努力采取有效措施。

毕竟医生患者都是人,也会有失误。技术应该是成熟的,但是医生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比方说晚上和早上做手术,或者是患者/医生疲劳的时候,可能手术的效果会有差别,但这个有时候跟患者讲起来是很难的。当然这也对医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想既然选择了医生这个行业,那么就不要有任何的怨言,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医疗质量方面,将医疗质量永远放在心上,都不为过。

除此以外,还需要医生有爱心,多安抚,尤其饱受疾病痛苦的肿瘤患者,在做完手术以及进一步的愈后生存过程中,对患者心理的安抚都是特别重要。另一方面,提升医疗质量,降低医患纠纷还需要医院团队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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