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辩称政府信息公开不存在,如何破局?


行政机关辩称政府信息公开不存在,如何破局?

【案情简介】

王某系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门街村民,在本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一处,2017年9月开始,东坝乡政府对王某所在的居住地区以“朝阳区东坝北西区域项目腾退”的名义实施拆迁。2017年10月,王某与东坝乡政府下设负责拆迁补偿工作的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北西区域项目腾退安置办公室签订了《东坝北西区域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协议签订后,腾退安置办公室将腾退协议书原件收回,并没有给王某一份。随后,王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2019年7月12日,王某向东坝乡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乡政府公开其签订的《东坝北西区域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东坝乡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称“王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王某随之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朝阳区法院。

行政机关辩称政府信息公开不存在,如何破局?

东坝乡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背景交代】

王某房屋被拆除后,因为东坝乡政府迟迟未支付补偿款,也没有给予王某房屋安置。王某随后就房屋被拆除一事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朝阳分局证实王某已经与拆迁公司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并签署交房验收单,随后房屋被拆除。

【法律分析】

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不公开的该怎么办?

本案因为疫情影响,朝阳法院最终采取云法庭的方式线上开庭。庭审中,东坝乡政府代理人表示:(1)本案所涉政府信息还没有拆迁公司上报腾退办,尚未形成政府信息;未来我们必然会成为该信息的主体,但是目前还没有;

(2)我们尽到了查询义务,仅可能根据电子档案和实地查找,不存在的消极事实,我们如何进行举证?我们尽到了调查义务,派专员尽到了查询,并进行了告知。

行政机关辩称政府信息公开不存在,如何破局?

本律师认为:

一、被告系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制作主体,且该信息是被告在履行对原告房屋拆迁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主体适格;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的答辩自认事实,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下属的东坝北西区域项目腾退安置办公室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书》。且该腾退补偿协议书在签订后,需要经过被告下属腾退办公室的审核,因此原告提供了被告持有原告所申请政府信息的直接线索,被告关于涉案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告知内容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其对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全面、审慎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包括其云系统查询的方式和查询的路径,均不是涉案政府信息应当保存的类目。被告也没有提供其履行了实地逐件查找相关科室归档文件的相关证据。因此,关于被诉答复告知书中表述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目前仅有被告的单方陈述,并无直接且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告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明显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四、被告关于拆迁办未上报腾退办的辩论意见,无证据加以证实,与先前其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中所陈述的内容明显不符,在此之前,其在答辩状中称:“该腾退办公室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了《说明》,称因所涉腾退补偿协议尚未经过审计”。而诉讼中当事人是“禁止反言”的,在被告已经明确陈述原告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再对之前陈述的内容进行全盘推翻,明显不能得到法庭的采信。另外本案并不需要被告证明消极事实,即证明“政府信息不存在”,而仅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被告掌握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反证。如果不能反证,则单方意见显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附:法律法规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最高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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