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土地不動產證必須經四鄰當場指界簽字,但符合這個條件不需要

一般情況下,辦理土地的不動產證變更時必須要四鄰到場指界認可簽字。如果四鄰不簽字,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即使辦理了,法院會以辦證程序違法而判決撤銷不動產證。

變更土地不動產證必須經四鄰當場指界簽字,但符合這個條件不需要


但如果符合這種情況就不需要組織四鄰當場指界、簽字。根據原國家土地局《城鎮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第4.4、第5.2和第6.3條規定,對沒有發生界址點、界址線變化的變更調查,可以不組織相鄰各方進行指界。

變更土地不動產證必須經四鄰當場指界簽字,但符合這個條件不需要

簡單說,如果土地四鄰邊界沒有發生變化,可以不要求四鄰指界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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