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新證券法 證監會“打包”修改配套規定

證監會3月20日消息,為做好新證券法的貫徹落實工作,證監會於近日發佈《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對13部規章、29部規範性文件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實踐經驗,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新證券法修改幅度大,新增兩章,修改160多個條款,相應的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也要進行系統性修改更新。

證監會高度重視新證券法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完善工作,本著“成熟一批、及時修改一批”的原則,進行了系統性的專項清理。

本次“打包”修改規章、規範性文件部分條款,是按新證券法有關明確規定,對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內容的直接、對應性文字、內容調整,主要涉及併購重組、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管理、行政許可事項取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監管、證券服務機構監管、監管執法措施、誠信監管等制度中的相應條款。

本次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規範性文件,是證監會繼前期集中廢止18部規範性文件後,對有關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完善的又一重要舉措,既是證監會證券期貨規章制度系統性清理工作的一部分,也是證監會貫徹落實新證券法的一次階段性制度更新。

對於其他因新證券法修訂而需要制定修改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證監會正在抓緊統籌推進,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及時落實好新證券法的各項配套具體規定,為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各項工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記者 昝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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