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产检低风险,宝宝出生却是“唐氏儿”,她将沈阳妇幼保健院告上法院

唐氏儿又称畸形儿,也被叫做唐氏综合征,主要表现是先天愚型、痴呆等。唐氏儿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意味着痛苦与压力,所以产检过程中的“唐氏儿筛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9年6月,法院公布了一起与唐氏筛查有关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认定沈阳市妇幼保健院和清原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存在告知合作关系不充分等医疗过错,二者各承担25%责任。

孩子的父亲朱某称,在他的妻子怀孕期间,他们在清原妇幼中心处抽血进行了“唐筛”,清原妇幼中心随后将血样交到沈阳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测。几天后,沈阳妇幼出具产前筛查报告单,各项筛查结果均显示“低风险”。

不久后,朱某的妻子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出生后,家人发现孩子异常,到其它医院做了染色体的核检测后,得知孩子为21-三体综合征,即唐氏综合征。

朱某认为,沈阳市妇幼保健院和清原妇幼中心未尽勤勉义务和忠诚服务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缺陷儿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沈阳市妇幼保健院表示,由于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有限,对于中孕期唐氏综合征血清学产前筛查只能检出60%左右的唐氏综合征胎儿,并非所有的唐氏综合征胎儿都能检测出来。上述情况在“孕母血清学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及“筛查报告单”中均有明确记载,朱某知情同意并签字确认,因此医院已经尽到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

清原妇幼中心称,该中心既不是朱某孩子的建档机构,也不是检测机构,只是为朱某提供一个通畅的检测途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义务行为,所以不应该承担没有任何过错的的责任。

朱某坚持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于是花费30000元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法院认为,清原妇幼中心无产前筛查资质,被告清原妇幼中心将唐氏筛查项目委托给第三方公司,该公司又将该项目委托给沈阳妇幼。清原妇幼中心未将自己无资质及相关委托事项告知朱某,清原妇幼中心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沈阳妇幼应考虑孕妇孕龄重新计算风险概率,但在鉴定当时未提供重新鉴定的结论,且在报告单上应注明相关医学鉴定而未注明,本院认定被告沈阳妇幼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清原县妇幼保健站和沈阳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对朱某之子的诊疗行为存在告知合作关系不充分等医疗过错,此过错与朱某之子21-三体综合征畸形出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共同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关系。

最终,法院宣判沈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朱某鉴定费15000元,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鉴定费15000元。

对于张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缺陷儿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因缺陷儿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及护理依赖鉴定,伤残等级护理依赖本院暂时无法确定,导致依据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而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缺陷儿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无法明确,原告可待鉴定之后另行以缺陷儿为主体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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