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訴北京鏈家自如房有害物質超標一案代 理 詞

任某某訴北京鏈家自如房有害物質超標一案代 理 詞

於伏海

仁某某訴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室內環境汙染侵權一案,作為原告任某某的律師,本人做了大量的蒐集證據工作,參閱了諸多醫學方面的書籍,2016年6月21日開庭,我方提交證據後,對方律師居然不在庭上發表質證意見,之後,法官宣佈休庭,休庭階段,本人繼續蒐集更多的證據,在此期間,本人曾多次致電法官,有一次法官接通電話,告知本律師本案已經更換法官,現任法官是張立鵬,就是閣下。

昨天,本案再次開庭,現結合前後兩次庭審和各種訴訟材料,本律師發表以下代理意見,希望法官站在公平正義和法治人權的高度,為了全方位查明案情,為了作出更高水平的裁判,認真閱讀本律師的代理意見,請字斟句酌,一絲不苟。

第一,原告任某某確實於2015年7月26日隨同其丈夫劉某某開始入住涉案房間。

1,原告被確診為白血病後,被告工作人員曾經到醫院探望過原告,其間,談到了任某某夫婦從看房到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對此,原告製作了錄音。本律師根據錄音,整理成了文字,已經提供給法庭。這些錄音證據完全可以證明原告從2015年7月26日隨同其丈夫居住在涉案房間裡。

2,任某某與劉某某是新婚不久的夫妻,仁某某又懷孕在身,她只能隨同丈夫一起居住,一起生活,難不成他們會兩地分居,各住各的?被告如果認為原告夫妻兩地分居,那就請舉證證明,光靠一份租賃合同是證明不了原告兩地分居的。

據此,結合仁某某從被發現貧血到被確診為急性白血病一直都在北京的醫院就診,法院完全可以確認仁某某也是涉案房間的居住人。

第二,仁某某與丈夫柳某某租賃涉案房間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仁某某能夠有一個獨立的空間休養身體,孕育生命。

1,原告夫妻倆前往鏈家門店諮詢租房事宜時,原告就將自己的實際情況告訴鏈家工作人員,希望被告為自己提供一間租金適中、方便出入、環境無憂的房屋,被告欣然承諾。

2,庭審中,被告企圖否認上面的情況,不過,被告想否認是否認不了的,因為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也完全可以證明被告是知道原告懷孕在身的。為滿足原告的要求,被告為原告提供了帶電梯的房間,而且涉案的整套房屋,從表面看來還是不錯的,廚房相對來說比較整潔,洗手間也很乾淨,公共區域也不像一般的群租房那麼雜亂無章。這說明,被告為原告提供出租房屋時,確實考慮到了原告的實際需要,這也足以說明,被告完全知悉原告有孕在身。

第三,仁某某夫妻倆入住涉案房間後,任某某就請假休養,不再上班,一天到晚大部分時間甚至整天都在涉案房間裡度過。

1,為了證明原告在家休養身體孕育生命不再上班,原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駁斥。

2,原告還提交了同一套房裡其他房間的人員的證詞,這些證詞也可以證明原告幾乎每天都在家休息。其他房間的人員跟原告沒有任何利害關係。

第四,經過檢測,涉案房間室內空氣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1,庭審時,被告開始不認可原告提供的檢測報告,後又予以認可。這完全可以證明,被告是將一個有毒有害的房間提供給懷有身孕的原告居住。

2,被告庭審時主張汙染物只是輕微的超標,認為輕微的超標是不會致病的。這種說辭,毫無道理可言。如果輕微的超標沒什麼害處,那還要國家標準做什麼?上過學的中國人都學過“量變引起質變”的道理,室內汙染物的“量”積累到一定程度,勢必會引起“質變”,這個“質變”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中生活一定會發生嚴重後果。量變到質變的差距,不過只是一根“稻草”。

3,室內空氣不達標就是不達標,不達標就一定對人體有害,就一定會損害健康,這跟汙染物超過國家標準的“量”是大還是小沒有關係。

第五,被告將有毒有害的房間交付給原告使用,這是嚴重的侵權行為。

1,原告早已告知被告自己懷有身孕,被告作為專業的提供住宿的機構,就應該對此多加註意,首先應該做的是進行室內空氣檢測,確保將安全的房間提供給已經懷有身孕的原告。

2,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證明,被告會對自己裝修的房屋進行室內空氣檢測,這說明,被告懂得室內空氣對人身安全的重要性,被告有這方面的從業素養。當然,涉案合同裡也有安全衛生方面的條款,這也可以證明被告有這種從業素養。

3,被告雖然有環境安全方面的從業素養,但是卻對涉案房間太盲目自信,只是通過合同來承諾涉案房間一定是安全的房間。被告的這種僥倖心理,結果給原告帶來巨大的損害。

4,原告入住涉案房間不到三個月時間,就被確診為朝不保夕難以治癒的白血病。不管患什麼病,患病的原因一定是先從身體健康受到損害開始的,而室內環境汙染一定會損害身體健康。這個是不用舉證證明的客觀事實。

第六,原告患病跟被告將有毒有害的房間提供給原告使用具有因果關係。

1,甲醛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甲醛對人體皮膚和粘膜有強烈的刺激作用,可使細胞中的蛋白質凝固變狀,抑制一切細胞機能,長期接觸低劑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引起鼻咽癌、結腸癌、腦瘤、細胞核的基因突變、DNA單鏈內交連和DNA與蛋白質交連及抑制DNA損傷的修復;

甲醛可以導致妊娠綜合症、引起新生兒染色體異常、白血病,引起青少年記憶力和智力下降。在所有接觸者中,兒童和孕婦對甲醛尤為敏感,危害也就更大。

甲醛為較高毒性的物質,在我國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單上,甲醛高居第二位。甲醛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確定為致癌和致畸形物質,可以誘發白血病,是公認的變態反應源,也是潛在的強致突變物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http://xjs.mep.gov.cn/hjsy/200603/t20060307_74568.htm

甲醛也被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第153號公報公認為是可以導致白血病的有害物質。

2,TVOC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TVOC的主要成分是苯類、烴類、鹵代烴、氧烴和氮烴,它包括:苯系物、有機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機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烴化合物等。

TVOC能引起機體免疫水平失調,影響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出現頭暈、頭痛、嗜睡、無力、胸悶等自覺症狀;還可能影響消化系統,出現食慾不振、噁心等,嚴重時可損傷肝臟和造血系統,出現變態反應等。這跟原告早期症狀完全相同。

TVOC裡含有苯,苯一定會導致白血病,被告對此也是認可的。

3,涉案房間裡的上述兩種有毒有害甚至必然致病的物質,對於一個身懷六甲的孕婦來說,可以說是致命的。

第七,本案屬於因環境汙染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1,本律師需要再次強調,室內環境也是侵權責任法保護的環境,而且是人們生活中最重要的環境,室內環境中的居住環境就更是重中之重。

2,眾所周知,女性懷孕期間,更需要有一個優良的室內環境,我國婦幼保健法對此也有詳細規定。

3,被告庭審中認為室內環境不是環境保護法所指的環境,這是被告對環境汙染侵權的誤讀。侵權責任法第八章所說的“環境汙染”與環境保護法裡所說的“環境”沒有一一對應關係,更何況環境保護法也沒有特別指出室內環境不歸本法保護。

4,只要是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就應該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章的規定,室內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也是其中之一。

第八,毫無疑問,任何疾病都有一個複雜的發病機理,但,越是這樣,越不能加大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1,本案中,原告已經舉證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已經舉證證明被告提供給原告的房屋甲醛和TVOC超過國家標準,特別是已經舉證證明這兩種有毒有害物質確實被公認為會嚴重損害人體健康。原告已經盡到應盡的舉證責任。

2,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侵權行為跟原告損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被告庭審中提出沒有任何機構能對此進行因果關係的司法鑑定,但是,不能進行司法鑑定,不等於不存在因果關係,也不等於可以不用承擔舉證責任。

3,被告提供的所有證據,都無法證明室內空氣甲醛和TVOC 超標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

4,庭審中,被告指責原告沒有及時到大醫院進行診治,但是被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所就診的任何一家醫院不具有從醫資質。

5,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患的是職業病。

原告所患疾病是急性白血病,統計顯示,急性白血病,百分之六十六的人從發現身體健康受損到發病用時一個月左右,原告從發現貧血到被確診為急性白血病,用時也是一個月左右,貧血正是健康受損的表現;而涉案房間內有毒有害物質超標,假以時日,一定會導致人體健康受損。人體健康受損,患病幾率就會增大甚至必然會患病。

原告入住涉案房間一個多月發現貧血,又一個多月被確診為白血病,這段時間原告已經不再上班,對此,原告已經舉證證明,被告卻未提供證據加以反駁。即使原告仍然上班,也無法證明被告提供的房間裡有毒有害物質不會損害人體健康。

原告單位不是從事“苯”的單位,跟“苯”毫無關係;原告單位經營火鍋和售賣酒水,這兩樣食品都不會散發油煙;更為重要的是,原告單位是經過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的合法機構,其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安全狀況符合國家標準,從未因衛生或者環保問題受過行政處罰。

第九,被告的侵權行為與原告的人身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對這個問題,本律師再次強調以下觀點:

任何環境汙染包括室內環境汙染必然會損害人體健康,這是不用舉證證明的客觀事實;人體健康受損,患病幾率就會增大甚至會必然患病,這也是不用舉證證明的客觀事實;所不同的是,有的人可能患這種病,有的人可能患那種病,有的人可能一兩個月就會病發,有的人則可能一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會病發,對孕婦來說,眾所周知的原因,居住的室內環境有毒有害,患病的幾率就應該幾乎是百分之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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