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诉北京链家自如房有害物质超标一案代 理 词

任某某诉北京链家自如房有害物质超标一案代 理 词

于伏海

仁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室内环境污染侵权一案,作为原告任某某的律师,本人做了大量的搜集证据工作,参阅了诸多医学方面的书籍,2016年6月21日开庭,我方提交证据后,对方律师居然不在庭上发表质证意见,之后,法官宣布休庭,休庭阶段,本人继续搜集更多的证据,在此期间,本人曾多次致电法官,有一次法官接通电话,告知本律师本案已经更换法官,现任法官是张立鹏,就是阁下。

昨天,本案再次开庭,现结合前后两次庭审和各种诉讼材料,本律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官站在公平正义和法治人权的高度,为了全方位查明案情,为了作出更高水平的裁判,认真阅读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请字斟句酌,一丝不苟。

第一,原告任某某确实于2015年7月26日随同其丈夫刘某某开始入住涉案房间。

1,原告被确诊为白血病后,被告工作人员曾经到医院探望过原告,其间,谈到了任某某夫妇从看房到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对此,原告制作了录音。本律师根据录音,整理成了文字,已经提供给法庭。这些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原告从2015年7月26日随同其丈夫居住在涉案房间里。

2,任某某与刘某某是新婚不久的夫妻,仁某某又怀孕在身,她只能随同丈夫一起居住,一起生活,难不成他们会两地分居,各住各的?被告如果认为原告夫妻两地分居,那就请举证证明,光靠一份租赁合同是证明不了原告两地分居的。

据此,结合仁某某从被发现贫血到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一直都在北京的医院就诊,法院完全可以确认仁某某也是涉案房间的居住人。

第二,仁某某与丈夫柳某某租赁涉案房间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仁某某能够有一个独立的空间休养身体,孕育生命。

1,原告夫妻俩前往链家门店咨询租房事宜时,原告就将自己的实际情况告诉链家工作人员,希望被告为自己提供一间租金适中、方便出入、环境无忧的房屋,被告欣然承诺。

2,庭审中,被告企图否认上面的情况,不过,被告想否认是否认不了的,因为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完全可以证明被告是知道原告怀孕在身的。为满足原告的要求,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带电梯的房间,而且涉案的整套房屋,从表面看来还是不错的,厨房相对来说比较整洁,洗手间也很干净,公共区域也不像一般的群租房那么杂乱无章。这说明,被告为原告提供出租房屋时,确实考虑到了原告的实际需要,这也足以说明,被告完全知悉原告有孕在身。

第三,仁某某夫妻俩入住涉案房间后,任某某就请假休养,不再上班,一天到晚大部分时间甚至整天都在涉案房间里度过。

1,为了证明原告在家休养身体孕育生命不再上班,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驳斥。

2,原告还提交了同一套房里其他房间的人员的证词,这些证词也可以证明原告几乎每天都在家休息。其他房间的人员跟原告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第四,经过检测,涉案房间室内空气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庭审时,被告开始不认可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后又予以认可。这完全可以证明,被告是将一个有毒有害的房间提供给怀有身孕的原告居住。

2,被告庭审时主张污染物只是轻微的超标,认为轻微的超标是不会致病的。这种说辞,毫无道理可言。如果轻微的超标没什么害处,那还要国家标准做什么?上过学的中国人都学过“量变引起质变”的道理,室内污染物的“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势必会引起“质变”,这个“质变”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一定会发生严重后果。量变到质变的差距,不过只是一根“稻草”。

3,室内空气不达标就是不达标,不达标就一定对人体有害,就一定会损害健康,这跟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量”是大还是小没有关系。

第五,被告将有毒有害的房间交付给原告使用,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1,原告早已告知被告自己怀有身孕,被告作为专业的提供住宿的机构,就应该对此多加注意,首先应该做的是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确保将安全的房间提供给已经怀有身孕的原告。

2,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被告会对自己装修的房屋进行室内空气检测,这说明,被告懂得室内空气对人身安全的重要性,被告有这方面的从业素养。当然,涉案合同里也有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这也可以证明被告有这种从业素养。

3,被告虽然有环境安全方面的从业素养,但是却对涉案房间太盲目自信,只是通过合同来承诺涉案房间一定是安全的房间。被告的这种侥幸心理,结果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害。

4,原告入住涉案房间不到三个月时间,就被确诊为朝不保夕难以治愈的白血病。不管患什么病,患病的原因一定是先从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开始的,而室内环境污染一定会损害身体健康。这个是不用举证证明的客观事实。

第六,原告患病跟被告将有毒有害的房间提供给原告使用具有因果关系。

1,甲醛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甲醛对人体皮肤和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可使细胞中的蛋白质凝固变状,抑制一切细胞机能,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引起鼻咽癌、结肠癌、脑瘤、细胞核的基因突变、DNA单链内交连和DNA与蛋白质交连及抑制DNA损伤的修复;

甲醛可以导致妊娠综合症、引起新生儿染色体异常、白血病,引起青少年记忆力和智力下降。在所有接触者中,儿童和孕妇对甲醛尤为敏感,危害也就更大。

甲醛为较高毒性的物质,在我国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单上,甲醛高居第二位。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可以诱发白血病,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也是潜在的强致突变物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http://xjs.mep.gov.cn/hjsy/200603/t20060307_74568.htm

甲醛也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第153号公报公认为是可以导致白血病的有害物质。

2,TVOC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TVOC的主要成分是苯类、烃类、卤代烃、氧烃和氮烃,它包括:苯系物、有机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机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烃化合物等。

TVOC能引起机体免疫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自觉症状;还可能影响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等,严重时可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出现变态反应等。这跟原告早期症状完全相同。

TVOC里含有苯,苯一定会导致白血病,被告对此也是认可的。

3,涉案房间里的上述两种有毒有害甚至必然致病的物质,对于一个身怀六甲的孕妇来说,可以说是致命的。

第七,本案属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本律师需要再次强调,室内环境也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环境,而且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环境,室内环境中的居住环境就更是重中之重。

2,众所周知,女性怀孕期间,更需要有一个优良的室内环境,我国妇幼保健法对此也有详细规定。

3,被告庭审中认为室内环境不是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这是被告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误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所说的“环境污染”与环境保护法里所说的“环境”没有一一对应关系,更何况环境保护法也没有特别指出室内环境不归本法保护。

4,只要是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就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规定,室内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也是其中之一。

第八,毫无疑问,任何疾病都有一个复杂的发病机理,但,越是这样,越不能加大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1,本案中,原告已经举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已经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房屋甲醛和TVOC超过国家标准,特别是已经举证证明这两种有毒有害物质确实被公认为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原告已经尽到应尽的举证责任。

2,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侵权行为跟原告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庭审中提出没有任何机构能对此进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但是,不能进行司法鉴定,不等于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等于可以不用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无法证明室内空气甲醛和TVOC 超标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4,庭审中,被告指责原告没有及时到大医院进行诊治,但是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就诊的任何一家医院不具有从医资质。

5,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患的是职业病。

原告所患疾病是急性白血病,统计显示,急性白血病,百分之六十六的人从发现身体健康受损到发病用时一个月左右,原告从发现贫血到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用时也是一个月左右,贫血正是健康受损的表现;而涉案房间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假以时日,一定会导致人体健康受损。人体健康受损,患病几率就会增大甚至必然会患病。

原告入住涉案房间一个多月发现贫血,又一个多月被确诊为白血病,这段时间原告已经不再上班,对此,原告已经举证证明,被告却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即使原告仍然上班,也无法证明被告提供的房间里有毒有害物质不会损害人体健康。

原告单位不是从事“苯”的单位,跟“苯”毫无关系;原告单位经营火锅和售卖酒水,这两样食品都不会散发油烟;更为重要的是,原告单位是经过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合法机构,其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状况符合国家标准,从未因卫生或者环保问题受过行政处罚。

第九,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这个问题,本律师再次强调以下观点:

任何环境污染包括室内环境污染必然会损害人体健康,这是不用举证证明的客观事实;人体健康受损,患病几率就会增大甚至会必然患病,这也是不用举证证明的客观事实;所不同的是,有的人可能患这种病,有的人可能患那种病,有的人可能一两个月就会病发,有的人则可能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会病发,对孕妇来说,众所周知的原因,居住的室内环境有毒有害,患病的几率就应该几乎是百分之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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