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录用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员工,违法!!

疫情进展


拒绝录用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员工,违法


湖北省范围内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仅有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他时间为假期或周休息日。“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假期;复工返岗员工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企业可开除且不必支付赔偿金……针对复工复产期间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湖北省总工会组织职工法律服务团编制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引》。本报特摘录典型问答如下:


一、复工复产篇


1.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


具有强制性。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基于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具有强制性,企业应该按照要求执行。除明确规定可以提前复工的特殊行业之外,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否则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若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拒绝录用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员工,违法!!

2.延迟复工期限结束后对于拒绝返岗的职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3.复工返岗员工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企业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关系篇


1.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不能。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是否顺延?


顺延。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5.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如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


6.企业能否因为劳动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史,就采取拒绝录用、拒绝返岗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就业歧视行为?


不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


7.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具有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三、工资支付篇


1.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至2月13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即1月25日、26日、27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2.职工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的职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湖北省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因此湖北省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即2月14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应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如职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岗,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如职工因交通管制未能及时返岗,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如职工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和职工进行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或生活费。


5.按规定可提前复工的企业是否需要向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员工支付加班费?


无需支付加班费。湖北省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同时要求省内非疫情防控必需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20日24时前复工复产。因此在湖北省范围内劳动者在2月14日之后(周六周日除外)工作属于正常工作。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包括各地政策规定的那些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安排员工正常工作,并应按照劳动合同正常支付工资,而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是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聚集性感染。


四、工时休假篇


1.延长的春节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本次延长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是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因此湖北省范围内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仅有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他时间为假期或周休息日。


2.“延迟复工期间”和“延长春节假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延迟复工”是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实施的紧急措施,其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主要是为了通过中止人群密集活动场所的营业,减少人群的聚集程度,从而达到控制疫情传播的目的。因此与“延长春节假期”不同,“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假期,而是停工期。依法停工的企业,劳动者在此期间基于政府的紧急措施而无需提供劳动给付义务。


3.春节延长假期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吗?


春节延长假期不能用带薪年假进行抵充。因本次春节延长假期系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4.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吗?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5.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不可以拒绝。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理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在做好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当服从。


6.因疫情防控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则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此次春节假期延长而调整。(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7.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是否属于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不属于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灵活办公,因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假期,湖北省范围内的企业员工在2月14日至复工前(周六周日除外)工作,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安排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加班,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五、社会保险篇


1.企业应政府要求指派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应政府要求,指派职工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职工在抗疫工作或保障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号)文件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2.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此类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3.职工疑似或被确诊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后,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对疑似患者的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后由就医地来制定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中央财政酌情给予补助。(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4.疫情期间对湖北等重点地区因疫情影响失业劳动者有什么特殊支持措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要求,对湖北等重点地区因疫情影响失业劳动者采取以下特殊支持措施:


(1)延长保障期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强化对大龄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扩大保障范围。允许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其他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期限由各省确定,确保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3)优化领金方式,畅通领金渠道。在人社部官网、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对尚不能实现网上经办的地市,要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现不见面服务,既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又有效避免因经办接触可能带来的疫情风险。


5.因疫情影响逾期还款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6.因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信用卡、住房按揭无法及时还款的,可以延期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六、劳动保护篇


1.疫情期间如何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用工?


在企业复工以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如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工作,且又无法开展居家办公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福利假等。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离工作地点路程较远、需要搭乘拥挤交通工具,出于健康考虑,女职工提出希望继续延迟复工的,企业可以与其协商处理。


2.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


因疫情防疫的需要,企业有权安排员工加班且不受《劳动法》四十一条对加班时长的限制。但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企业不能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七、关怀政策篇


1.对参加武汉市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方面有哪些政策优惠措施?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参加武汉市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使用倾斜政策:购买自住房贷款的,参照武汉市高层次领军人才的支持政策,提高可贷额度,降低缴存时限要求;支援武汉防疫工作的外地医护人员,在汉购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地限制;对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不能本人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将代办人放宽至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


2.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享受哪些倾斜措施?


根据《湖北发布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人才倾斜政策措施的通知》享受以下倾斜措施:


(1)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表现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2)提高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3)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晋升聘用岗位;

(4)对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项目评选中予以倾斜;

(5)建立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绿色通道。


3.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升学享受哪些政策倾斜?


《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号)明确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升学享有以下政策倾斜:

(1)享受一次性子女基础教育阶段入学入园照顾;

(2)一线医务人员子女进入高等院校学习予以照顾。


详细全面政策可关注“湖北工会”官方微信或湖北工会网官方网站。


湖北:复工后的最新要求来了!


今日记者获悉,湖北省应急委办公室日前印发《湖北省在生产及复工复产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导则)》,要求省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指导服务在生产及复工复产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及工作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有效处置应对,避免爆发聚集性疫情,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影响。


员工需报告家庭成员健康情况


预案从主要疫情风险、企业疫情分级与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预测和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善后处置、保障措施、预案管理等9个方面详细规范了疫情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预案提出,企业要依据相关情况确定疫情可能发生的区域、场所或重点人员,其中集中办公、生产或经营区域、食堂、生活区等人员集中聚集区域和进出人员、车辆、物流是重点防控环节。


在疫情排查上,企业员工要建立“一人一档”健康档案。员工每天要报告健康情况、工作和生活行动路线,落实“健康码”应用,同时报告家庭成员健康情况,企业对外出工作人员、设施、车辆以及就医、临时采购生活用品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准确登记。


在企业的人员、货物出入口,要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点,对所有进入企业人员进行体温检查,电子健康码查看,健康登记,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如发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向企业指挥部报告情况。


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6人


外来办事人员要出示电子健康码,测量体温,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绿码并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企业,同时要详细作好记录。


进入企业后,应明确指定活动范围,由接待人员陪同到指定场所办公、生产、休息或就餐。在企业内部活动,接触的人员、出入的场所要记录在案。


企业工作场所、集中居住区要环境清洁,原则上不使用中央空调,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确需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在消杀防控措施方面,预案提出,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电梯、升降机、安全通道、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设备设施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每天消毒不少于2次。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


同时,提倡网上办公,尽量减少会议;室内工作场所每天要至少通风2次,每次半小时以上,单个岗位人员间隔距离应尽量保持在1.5米以上。


出现病例

企业要轮休或局部停工停产


预案要求企业要做好应急准备。企业复工复产前防疫物资应储备不少于7天正常用量,应采购储备必要的一次性医用口罩、N95口罩等防疫应急物资。设置防疫专用的隔离观察场所,尽量将场所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企业出现病例或疫情传播,应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经营区域等工作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出现1例病例,企业应视情况依法轮休或局部停工停产,并与其它场所、单元封闭隔开,最大程度减少员工集中,分散防护。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相关人士介绍,该预案适用于湖北各类在生产及复工复产企业新冠疫情防控指导工作,企业可结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各自实际,借鉴参照,制定完善适用于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具体工作方案。




武汉:这笔钱,按4倍发放!


贫困劳动力跨省务工每人发放500元交通补助,企业每吸纳一个贫困劳动力就业最高奖补2000元……3月19日,武汉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发布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八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全面精准摸排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分类建立返岗复工需求台账,定期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动态监测。对摸排出的受疫情影响无法就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灵活务工人员,落实按4倍低保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政策


及时收集、发布用工岗位需求信息。疫情期间主要摸排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农业生产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以及对全国、全球产业链配套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用工需求。动态跟踪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时公布企业复工和招聘岗位信息。


开展就业招聘双向对接服务,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跨省每人发放500元、省内区外每人发放300元交通补助。武汉市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的,每人补贴1000元;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每人奖补2000元


开展有针对性的线上线下就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促进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务工,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村级扶贫小微项目建设尽量吸收贫困劳动力务工。


在做好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的办法,集中精准输送贫困劳动力安全返回外地复工复产企业岗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在复工复产的市内粮油生产、“菜篮子”产品收储冷藏、农产品加工及农资生产流通企业优先上岗。


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依托电商平台、网络团购等服务平台在家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适时表彰一批吸纳贫困户就业的典型企业和就业创业增收致富的典型贫困户。


湖北新增清0,但李兰娟有个新提醒


3月19日0—24时,湖北新增确诊病例0例(武汉0例),新增疑似病例0例(武汉0例),现有疑似病例0例(武汉0例)。


拒绝录用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员工,违法!!

制图:中国青年报 程璨


武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均无新增,武汉接下来的疫情防控重点是什么?


据长江日报报道,国家卫建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兰娟表示,即便新增为零,疫情防控工作仍然不到松劲的时候,境外输入的问题很严峻,有可能导致我国第二波疫情的传染和流行


李兰娟:武汉确实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即便实现新增为零,疫情防控工作仍然不到松劲的时候。主要有两大问题不能放松。

第一,要密切关注社区和发热门诊的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死灰复燃”。还有没有潜在感染者,有没有“死灰复燃”的情况,社区防控还要非常地小心,绝对不能放松。

每个医院的发热门诊一定要更加规范地开展,所有发热病人都必须到发热门诊,发热门诊必须对其进行流感、新冠病毒检测。万一有阳性的,要切实按照流行病学的要求隔离,包括密切接触者也要隔离,发现一个隔离一个,不要造成新的流行。

第二,现在境外输入的问题很严峻,境外的新冠病毒携带者、潜伏期病人随时可能来到中国,有可能导致我国第二波疫情的传染和流行,因此各个城市都要提高重视度,武汉也一样。

另外,武汉要继续加强对重症患者的救治不能放松,尽最大努力挽救重症患者的生命。


3月19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39例,均为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广东14例,上海8例,北京6例,福建3例,天津、辽宁、黑龙江、浙江、山东、广西、四川、甘肃各1例)。


截至3月19日24时,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28例。

拒绝录用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员工,违法!!


防止疫情“死灰复燃”!

严防境外输入!


周末2.5天假?这个省将试行!


导读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文化和旅游业遭受重创。为此,江西发布了《关于打好“组合拳”提振旅游消费的通知》,力求将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组合拳”内容有哪些?


二季度试行周末2.5天弹性作息: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优化工作安排,今年二季度试行周末2.5天弹性作息,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周末外出休闲度假。弹性作息减少的工作时间,通过延长其他工作日时长调剂补回


部分景区星期五下午门票半价:全省5A级、4A级旅游景区和5A级乡村旅游点对星期五下午进入景区游览的游客给予门票半价优惠。


投放1000万元电子消费券;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带头旅游消费;推出“优惠套餐”和“大礼包”等。


2.5天休假有没有强制性?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称,弹性作息的要求是鼓励性和倡导性措施,鼓励即意味着并非强制性要求,也不是全省一刀切,各地各单位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不影响正常生产活动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执行,具体的调休方式也是各单位决定。


由于此次试行“2.5天假日制”只是在今年二季度的三个月内,时间并不长,所以预计惠及的群体中,起到带头作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等有望率先受益。


是不是缩短法定工作时间?


这次提出的鼓励“2.5天假日制”,到底该如何休?此次发布的《通知》已明确,弹性作息减少的工作时间,须通过延长其他工作日时长调剂补回。


也就是说,弹性作息实际上是一种“调休”的形式,不是要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而是继续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总时长,周五下午工作时间要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腾出来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


拒绝录用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员工,违法!!


“旅游业带动性强、乘数效应大,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新动力。而两天半的假期比长假更加灵活,操作性更强。”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指出,鼓励推行“2.5天假日制”,能满足短途旅游需求,对于刺激周边旅游消费大有好处。因此,调休安排对于激发全省旅游消费热情、扩大省内旅游消费规模的作用将很值得期待。


针对江西“周末2.5天”这一政策,

不少网友表示:

支持,可全国推广!


拒绝录用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员工,违法!!


你怎么看?


暖心时间


“0”,这个春天最美的数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