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困局 ——日本影片《檢察方的罪人》觀後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趙進華 魏 銘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正義的困局 ——日本影片《檢察方的罪人》觀後


  何為正義?如何實現正義?這是一個古老而又常新的話題。從茹毛飲血的洪荒年代中走出的人類祖先們通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方式,體驗著關於正義的原始實踐。公元前500年前後,“軸心時代”的東西方先賢們不約而同地開啟了關於正義的原初性思考。時至今日,圍繞正義的爭論仍然未有窮期。早幾年,哈佛大學邁克爾·桑德爾教授一門名為《正義:該如何做是好?》的政治哲學課程藉助網絡的力量走出校園,風靡全球,讓人們再一次見識了這一話題的深邃、迷人和富有爭議。


  按照一般的看法,正義是人類關於自身社會應當如何運轉的一種理念設計和政制安排。它不僅僅是一種理念,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制度屬性越來越明顯。上個世紀,美國自由主義思想大家羅爾斯曾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美]約翰·羅爾斯著,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1頁)這一判斷,在今天基本上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世界各國基於自身情況所做出的道路選擇和制度設計儘管各有不同,卻無不承載著各國人民對正義的不懈追求。在這個意義上,正義已成為一種公共產品,成為衡量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標準之一。司法體系作為國家正義的關鍵組成部分,對於實現社會正義、保障社會的有序和諧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司法體系的規定性和司法程序的通適性導致了國家正義與社會正義的疏離,從而挑戰著人們心中對於正義的樸素認知,讓現實生活中的人們一次次地陷入正義的困局,彷徨,苦悶,不得其門而出。日本影片《檢察方的罪人》,以藝術的手法展現了正義的困局可能帶給人的迷惘、困惑和精神撕裂,由此引發了觀眾關於正義內涵的哲學思考。


影像中的正義

  影片中,一對老夫婦於家中遇害,通過對被害人社會關係的排查,東京地方檢察廳刑事部將偵查方向指向了與被害人曾有經濟往來的幾個嫌疑人。其中,猥瑣並有點變態的中年男子松倉重生勾起了刑事部案件負責人最上毅檢察官的沉痛回憶。


  23年前,正是這個松倉重生涉嫌殺害16歲的女高中生,卻因證據不足而未能被定罪。彼時,與被害少女久住由季相知甚篤的最上毅還是市谷大學法學部的一名大學生。多年過去,由季被害而兇嫌逍遙法外始終是最上毅的一塊心病,儘管該案已過了追訴時效。為了使松倉不再逃脫法律的制裁,更為了恢復當年被破壞的正義,在明知已掌握的證據並不充分的情況下,最上毅選擇了偽造證據的方法,利用職權的便利營造出松倉行兇殺人的假象。


  與最上毅不同的是,剛剛入職不久的助理檢察官衝野並不曾經歷那段痛苦的往事,他基於客觀中立的司法精神,堅持有一份證據說一分話,對事不對人。在意識到上司最上毅已經陷入偏執的自我正義的情況下,衝野毅然決然地選擇辭去檢察官的職務,以律師的身份為被告人松倉辯護。最終,松倉再次被無罪釋放。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松倉及其支持者慶祝冤案得雪的當晚,得意揚揚的松倉被一輛“操作失誤”的轎車當場撞死。“人渣”松倉雖然擺脫了法律的指控,卻未能逃脫最上毅精心設計的報復,這讓堅守司法正義初心的衝野再次陷入了糾結和沉思。


自然正義與司法正義

  司法正義作為人類正義的高級形式,自其登上歷史舞臺之時,就以冷靜、客觀、中立的姿態呈現在世人面前。它源自於人類理性,更標誌著一種新的理性形式即國家理性的出現。通過國家機器輸出的正義在提高正義的整體和一般水平的同時,作為代價,它要求人們克服“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自然衝動,放棄曾經擁有的自然權利。自然狀態下,“父之仇,弗與共戴天。”(《禮記·曲禮上》)而且“君子報仇,十年不晚”。齊襄公復九世之仇,《春秋》是之,甚至進一步肯定到:“(為國復仇)雖百世可也。”(《公羊傳·莊公四年》)可見,當國家正義不在場的情況下,自然正義的實現不受時空條件的限制,儘管其實現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然而,現代國家為了獲得正義的最大公約數,確保正義輸出的穩定性,在實現正義的道路上卻不能如此恣意和任性,司法權力的運行要受到各種制度性因素的約束,具體就體現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一系列原則、制度和要求,如無罪推定原則、時效制度、辯護制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


  相較於自然正義,司法正義以其更為規範和專業的形象較好地回應了複雜社會條件下人們對於正義的需求,然而卻不能保證自然正義在所有的案件中都得到充分的實現。有時,為了維護整個司法體系的權威性和司法程序的持續運轉,甚至不得不犧牲個案的公正,這也是現代司法體制最受人詬病的地方。


  出於限制國家刑罰權、鼓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和節約司法資源等考量,現代各國於刑事實體法或程序法上大都有追訴時效制度的設置。追訴時效是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如我國刑法針對危害程度不同的四類犯罪,分別規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的追訴時效期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也規定,對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追訴時效制度本質上是司法正義的自我剋制,體現了一種難得的反省精神。需要辨明的是,當一樁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間已滿,國家明確放棄求刑權的時候,以惡制惡、恢復正義的權力是不是自然迴歸於被害者?正是在這樣一個問題上,最上毅和衝野的認識產生了分歧,並由此做出了不同的選擇。


  在社會契約論的敘事框架中,人類是作為一個整體毫無保留地向國家讓渡了其自然權利,從而賦予國家包括主持司法在內的各項權能。此種賦權不可以被輕易地撤銷,除非國家一方出現“重大違約”。以此標準來衡量,司法的偶爾“不公正”是司法體系運轉的必要代價,自然不構成“重大違約”,人們不能以此為藉口折返至自然狀態。


  然而,理論上的妥洽無法折服現實中的人心。在自然本能的驅使下,人們總會時不時地對身邊的不公正施以條件反射式的報復,尤其是在司法體系“失靈”的時候。一些人可能會爭辯說自己並未親自參與社會契約的簽訂,因而無需受到契約的約束,當然,還有為數更多的人對社會契約論壓根聞所未聞。不過,作為職業司法官員的最上毅背離多年程序正義的規訓而訴諸私力救濟,無疑更值得注意,可見自然正義慣性的強大。現代司法體制通過迴避制度將利害關係方排除在案件程序之外,可以看作是對自然正義可能干擾司法正義的未雨綢繆行為。


  劇中,衝野篤定地說:“好檢察官的定義只有一條,那就是相信正義。”以這個標準去衡量,最上毅和衝野毫無疑問都是好檢察官,區別只在於二人對於正義的理解不同。執著於自我正義的最上毅最終淪為檢察方的罪人,揭開表層的職業倫理問題,本質上反映的是正義的非唯一性。正義,從來不是鐵板一塊。憑藉人類理性走出正義的困局,前方的路還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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