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给狗狗拴绳惹事,太仓一市民赔了20多万元!

当下,

桃红柳绿、微风习习,

正是春暖花开的时节。

不过,

养狗的市民注意了,

出门遛狗不拴绳,

惹了事,

主人可能要摊上大责任。

没给狗狗拴绳惹事,太仓一市民赔了20多万元!

近日,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未给狗拴绳,

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

主人为此还被判决赔偿了20余万元。

一起来看看

没给狗狗拴绳惹事,太仓一市民赔了20多万元!

原告甲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经过某处路段时,车辆前部与由东往西横窜而出的狗发生碰撞,致甲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查明上述狗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乙某,并认定乙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后,甲某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乙某也垫付医疗费2万元。后甲某的伤情经某司法所鉴定构成10级伤残。因双方协商未果,甲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庭审中,乙某辩称,自己饲养的狗未与甲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也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之后,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程序,查明甲某摔倒的原因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狗发生碰撞,并查明该狗的所有权人为乙某。乙某虽否认自己的狗与甲某发生碰撞,但既未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书面申请复核,也未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推翻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故对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另外,某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医病理、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甲某委托该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符合规定。故法院采纳该鉴定机构关于甲某构成10级伤残的鉴定意见。综上,扣除乙某垫付的2万元,法院判决乙某仍需赔偿原告甲某20余万元。

没给狗狗拴绳惹事,太仓一市民赔了20多万元!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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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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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乙某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甲某人身损害。同时,侵权法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外)。故乙某作为饲养人应依法承担本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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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爱狗人士一定要担负起自身责任,

文明养犬,

出门遛狗要记得拴狗绳哦!


没给狗狗拴绳惹事,太仓一市民赔了20多万元!


【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肖朋(素材来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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