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5萬元!甘肅公佈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3月18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公安廳、甘肅省司法廳、甘肅銀保監局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建設情況,以及《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兩個意見,兩個意見分別對此類糾紛涉及的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9項賠償項目從賠償標準、計算方法和必要的證據等方面及對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機動車之間損害賠償責任比例進行了明確規定。


明確超醫保部分醫療費的扣減比例

因搶救或治療受害人發生的醫療費用,主要的爭議在於超出醫保報銷範圍內的費用如何承擔。目前的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合同中均存在“非醫保用藥不予賠付”的約定,此次四家單位在討論形成《標準》時,考慮的最多的是如何最大限度保護每一位車險消費者尤其是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印發的《標準》在提高規範性的同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部分賠償項目的保險理賠標準。為快速化解糾紛,規定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扣減10%來確定超醫保範圍的賠償金額,交強險1萬元的賠償限額內不予扣減。


統一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標準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統一按本省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此次《標準》制定中繼續執行這一規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規定適用“就高原則”,即“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

目前對於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計算也是按照受害人的戶籍確定,不利於對被扶養人權益的保護。此次明確按照受害人收入來源地標準確定計算依據,即使受害人屬於農村居民,但其舉證證明主要收入來源自城市務工,也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同時也依法適用前述“就高原則”。


精神損害撫慰金上限5萬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賠償標準目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由於全國經濟狀況不一,對於賠償數額上限也無統一標準。精神損害撫慰金由當事人協商或根據損害後果,事故責任比例及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酌定,為充分保護受害人權益,將自由裁量權規制在一定合理範圍,此次明確死亡、傷殘案件情況嚴重者,最高按照不突破5萬元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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