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司法機關通緝,不一定就是犯罪(上)

司法實踐中,很多家屬以及當事人都是頭一回遇到刑事案件,不知所措、心慌意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切勿選擇人云亦云的彎路,而選擇正確的處理方法才是正道。

刑事辯護,保持獨立的思辨能力,極其重要。當我們失去了獨立的思辨能力,被迫盲目跟從,或者我們離真相也會越來越遠,你所知道的,可能就是人云亦云的結果,未必是事實的真相。

當然,迴歸到我們所要討論的主題,被司法機關通緝,涉嫌的只是一種嫌疑狀態,這種狀態的存在,未必就構成刑事犯罪,更加談不上是罪犯。


一、被公安機關網上通緝,不一定就是刑事犯罪

很多粉絲私信筆者,被網上通緝,想去自首,問最終會怎麼判?其實粉絲們問怎麼判的這個問題,明顯有點著急。被網上通緝,並不意味著一定會被判刑,因為偵查機關只是認為通緝的人涉嫌刑事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尚未有定論,所以,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在未能有基本定論之前,談會怎麼判刑,明顯早了點。當然,如果想了解相關罪名的法定量刑是怎麼樣的?網上了解是很方便的,當然,是否是與當事人相符合的情形,仍需結合實際案件具體分析。

對於自首,筆者也曾經寫過《自首是如何認定?如何確定自首的從寬幅度?》的文章。認定為自首的前提條件是構成犯罪,主動到偵查機關歸案,並不代表就構成刑事犯罪;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怎能認定為自首?另外,構成自首的第二個條件是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謹記,第二個條件就是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也就是認為自己已構成刑事犯罪。

主動歸案的另外一層意思,是主動到偵查機關,配合偵查機關的相關調查,以便洗清自己的冤屈,並不是普通人所理解的自首或者“自投羅網”。

所以,被偵查機關通緝後去自首,未必就是普通人所理解的已構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只是配合調查而已。


二、被傳喚到案,並不意味著一定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也就是說,傳喚到案後,經查實不應拘留的,應立即釋放。符合本文所討論的主題。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根據法律的規定可知,嫌疑人已經被傳喚到案,並且進行了刑事拘留,但是司法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必須立即釋放,同樣符合本文所討論的主題。


三、即使逮捕後,仍然有不起訴的機會

1.存疑(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該規定,對於已經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一律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並非都需要經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也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了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即: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據以定罪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的,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2.法定(絕對)不起訴

2018年修改10月26日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處的的沒有犯罪事實,包括犯罪行為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該案所涉行為不構成犯罪,以及根本不存在的犯罪,即犯罪行為純屬虛構的等情形。


無論檢察院是法定不起訴,還是存疑不起訴,從法律層面上解釋,當事人的涉案行為都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無罪。


綜上可知,刑事案件,同樣傳承著無罪的基因。被司法機關通緝,主動歸案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未必會被定性為刑事犯罪;即使被檢察機關逮捕,也未必會進行起訴。


【作者:吳斌律師 |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專注於詐騙犯罪辯護的實戰派刑事律師】



被司法機關通緝,不一定就是犯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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