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能否免除,擔保人的責任?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這期節目我們討論的話題是在擔保中,債務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能否免除擔保人的責任?我們分兩種情況討論:

涉嫌犯罪,能否免除,擔保人的責任?

第一種情況,當債務人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無效,這種情況我們認為當主合同無效時,作為擔保合同的從合同無效,因為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擔保合同存在的前提是主合同有效,作為擔保合同的前提,主合同無效了,擔保合同當然無效,所以當債務人的犯罪行為,導致了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

涉嫌犯罪,能否免除,擔保人的責任?

第二種情況,當債務人的犯罪行為是由於其他的原因,與債權人的合同不相關,這種情況下,債務人的犯罪行為不影響與債權人合同的效力,所以此時就不能按照第一種情況判斷擔保合同的效力。這時我們要綜合判斷擔保合同是否存在以下情況:一用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用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二擔保的債務有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三保證有沒有超過保證期間。

涉嫌犯罪,能否免除,擔保人的責任?

要特別注意,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由法院判決確認,而不能僅憑當事人或司法人員的主觀判斷。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回覆函中認為,"借款人攜款外逃,未被認定為詐騙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詐行為為由認定借款合同無效,也不能據此認定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可依法請求保證人履行合同",因此,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未被法院認定為犯罪,則債權人可以依據有關擔保的法律規定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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