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3月25日起施行

《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3月25日起施行


江門市潭江水資源

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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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發的《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該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潭江流域汙染源整治、生態保護、水環境管理能力建設、生態保護補償、水質保護科研、宣傳等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項目,由市、縣兩級地方財政收入解繳設立。


《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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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3月25日起施行


《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3月25日起施行


《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

使用管理辦法》解讀

江門市水利局(河長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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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市政府印發了《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文件依據


《管理辦法》主要是以2016年市人大常委會出臺《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江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作為依據,結合我市全面推進河長制湖長制的實際情況而制定。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部門職責、支出範圍和分配辦法、資金申報和審批、資金撥付和管理、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附則共7章,全文條款共23條。


一是總則。第1條為制定依據和目的;第2、3條為設立標準和原則。


二是部門職責。第4至6條為部門職責,包括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職責、各市(區)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職責、財政部門職責、項目單位職責。


三是支出範圍和分配辦法。第7、8條為適用支出範圍及工作機制。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潭江流域汙染源整治、生態保護、水環境管理能力建設、生態保護補償,水質保護科研、宣傳等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項目。包括綜合整治項目、生態保護、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項目、水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水環境水質保護及治理相關科研項目、市政府決定安排的其他項目。


四是資金申報和審批。第9至11條為資金申報和審批流程。《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結合專項資金收入預算提出年度支出預算總體計劃,研究確定二級項目資金額度,並結合項目申報和審核情況儘量細化至可執行項目,報分管市領導審批後納入年度預算。第10條規定:資金的申報主體為各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


五是資金撥付和管理。第12至17條為資金撥付和管理。《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年度預算批覆後,年度預算已細化到具體項目(三級項目)的,由市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提出用款申請,報市財政局辦理資金下達。年度預算未分配具體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級項目)的,或已分配二級項目但未細化三級項目的,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同意的資金分配計劃將資金下達各市(區)財政局和市有關項目承擔單位。水利部門(河長制辦公室)配合做好專項資金劃撥工作。第16條規定: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嚴格履行資金申報、審批等程序。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及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六是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第18至22條為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開外,在市水利局的門戶網站公開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和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信息,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第20條規定: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配合審計、紀委監委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七是附則。第23條為附則。《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本辦法自2020年3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江府辦〔2008〕18號)同時廢止。

《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3月25日起施行


圖解

《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

使用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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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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