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惡人怕,天不怕;人善人欺,天不欺。


人惡人怕,天不怕;人善人欺,天不欺。


宋高宗紹興十九年(公元1149 年)八月間,發生了一件神佑好人、雷擊惡徒的奇異事。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大庾縣衙門裡一個官吏名字叫黃節,他的妻子與別人勾搭成奸,趁丈夫黃節外出辦事,帶著三歲的兒子,與姦夫一起逃走。途中,小孩啼哭不止。她怕惡行敗露,就狠心地把兒子丟棄在路邊草叢裡。

有一個名叫李三的人路過草叢時,見到有個小孩在地上打滾,哭嚎不止,心生憐憫,便大聲呼叫:“誰家的孩子丟失了?快來把孩子抱走啊!”但李三等了很長時間,無人來領孩子,就把孩子抱回了家撫養。

黃節從外地回到家,找不到老婆和兒子,十分驚慌,便四處查訪尋找。找了許多時日,這天,他突然發現李三正與自己的小兒在一起玩耍做遊戲,便立即抓捕了李三,送到大庾縣衙。

縣衙裡負責斷案的人,對李三嚴刑拷打逼供。李三慘苦無奈,只好依從誘供,認罪道:“是因為我沒有兒子,所以殺死了黃節的妻子,沉屍江中,把孩子偷回家中。現在我心甘情願地認罪伏法。”

縣令審視斷案文書即畢,準備呈文郡守,建議將李三斬首。李三戴著刑具,站在大庾縣衙廳堂之下。剛剛聽完縣令的宣判,忽然,陰雲突來,雷電交加!轟然一響,李三的刑具自然脫落。堂上的縣令,嚇得魂飛魄散。過了好一會兒,才清醒過來。縣令看到:旁邊的負責審理此案的官員,已被雷擊死;他露出的脊背上,有硃筆字寫著“神不會無視好人蒙冤”的字樣。另外有十多個參與此案的吏員,他們頭上的帽子或裹巾,都失去了。縣令又問李三:“你剛才看見了什麼?”李三說:“我當時腦子一片茫然,只看見長官您坐在帳子裡,閉著眼睛。”

縣令明白了:李三此案是受到冤枉了,自己是失於明察。他當即宣佈:李三無罪,立刻釋放。

(事據宋人洪邁《夷堅志》)

這正是:

人惡人怕,天不怕;

人善人欺,天不欺。

良善之人,神必佑;

陷害好人,神不許!

善惡有報,必兌現;

為期不遠,彆著急!

人惡人怕,天不怕;人善人欺,天不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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