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第353条第一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案标准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明知自己实施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是为了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仍然实施。

本罪故意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1) 意识到他人并没有吸毒的意图,或者认识到他人吸毒意图并不坚定,而实施引诱、教唆、欺骗。

(2) 认识到自己的引诱、教唆、欺骗行为会导致没有吸毒恶习的人或虽曾吸毒但已戒除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后果,并对这一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他人吸毒与否是本罪既遂的标志。

三、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四、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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