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擅自變更服務地點,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嗎?

【導語】經營者擅自變更服務地點屬於服務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服務費。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保健成為一種消費趨勢。然而,當下美容服務行業存在諸多經營管理不規範的情況,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支付的會員費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屢見不鮮。愛好美容的陳女士就碰到過類似的問題。

3.15維權|經營者擅自變更服務地點,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嗎?

案情回顧

2017

年初

陳某在牛某經營的美容院購買了價值5000元的紫竹美容保健套餐,成為美容院會員。

2019年3月

牛某將美容院轉讓給了汪某,雙方約定美容院原有會員由汪某負責後續服務,美容院轉讓前的債權、債務由牛某負責,轉讓後產生的債權、債務由汪某負責。

4月初

陳某向美容院購買價值6240元的腹部調理套餐12次,以原紫竹套餐八折抵扣4000元后,陳某另行支付了2240元。當日,陳某另購買價值3000元的足腿經絡套餐50次。

4月

中旬

陳某預付1280元將餘額578元的套餐升級為肩頸套餐12次。

4月底

因租賃的房屋產生糾紛,美容院搬離原址。陳某購買的腹部調理套餐已消費2次,足腿經絡套餐已消費2次,肩頸套餐已消費1次。陳某與美容院協商退還套餐內剩餘費用,美容院不同意。

美容院提供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在美容院附近的一家與其有合作關係的美容美髮店提供剩餘美容保健服務,另一種是由另一家距離較遠的美容院分店提供剩餘美容保健服務,但陳某均不同意。雙方協商未果,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美容院退還套餐內剩餘美容保健服務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陳某支付服務費,經營者美容院為陳某提供美容保健服務,雙方建立服務合同關係。雙方約定實行

預付式消費模式,美容院在合同履行期間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美容院擅自搬離原址,無法按照原約定向陳某提供服務,構成根本性違約,陳某有權要求解除服務合同及退還剩餘服務費,遂判決美容院退還陳某尚未消費的美容保健服務費7283元。

3.15維權|經營者擅自變更服務地點,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嗎?

法官點評:預付式消費模式是時下經營者常用的一種營銷模式,通常消費者預付一定費用就可以享有一定的價格優惠。由於預付式消費系一次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時延性,實踐中常存在因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各種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而引發的糾紛。由於服務合同不同於其他民事合同,專屬性特徵較為明顯,雙方建立服務合同關係時約定的服務場所、設施條件、服務人員等因素均會影響服務質量以及客戶的服務體驗感受,經營者撤離原址,變更服務地點或服務主體,均屬於服務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服務費。

美容行業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形態多樣,索賠難也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難點。消費者應妥善保存服務合同、消費憑證等有效證據,同時也要理性消費,注意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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