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6家上市公司将债务重组损益在营业外收支列报

罕见:6家上市公司将债务重组损益在营业外收支列报

大华洞察


截止2020年3月17日,已经发布年度报告的A/B股上市公司139家,我们通过同花顺iFinD数据浏览器的筛选查询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仍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列报,分别为:


罕见:6家上市公司将债务重组损益在营业外收支列报

罕见:6家上市公司将债务重组损益在营业外收支列报


财政部于2019年修改并发布了新的CAS12,该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修订后准则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取消了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要求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以成本计量,并且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损失和资产处置损益,而是合并作为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1.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债务重组方式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只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适用CAS22的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重组相关损益适用CAS22的相关规定,作为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或重新计算损益,在“投资收益”项目列报。


2.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债务重组方式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只有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适用CAS22的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其中:


(1)以存货清偿债务,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第15问的规定,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其他收益”列报。提请项目组关注新旧准则的处理差异。

原文摘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通常情况下,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


(2)以非流动资产清偿债务,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资产处置收益”列报。

原文摘录: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3)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适用CAS22的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终止确认或重新计算金融负债形成的损益,在“投资收益”项目列报。


CAS22应用指南摘录: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解除了债务人对金融负债的主要责任,但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合同主要责任方拖欠时进行支付)的,债务人应当以其担保义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并按支付的价款加上新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之和与原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利得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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