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學者質疑邢立達等人 Nature 文章發現的「最小恐龍」實為蜥蜴


多名學者質疑邢立達等人 Nature 文章發現的「最小恐龍」實為蜥蜴

關於眼齒鳥到底是個啥的問題,因為我不是古生物專業的,作為一個普通的恐龍愛好者就不班門弄斧了。

但是,(現生生物)分類學與古生物學某種意義上可以算大同行,所以我或許可以回答一下第二個問題:此事會如何收場?

太長不看版:

  1. 以命名法規的訂立原則及現有先例而言,撤稿並不有損於學名的優先權;
  2. 不論是否撤稿,這種蜥蜴將永遠叫「寬婭眼齒鳥」(Oculudentavis khaungraae),所以才說這起事件的影響比古盜鳥事件更大;
  3. 由於動物命名法規建議「在內容發表後不再進行修改」,個人不支持進行撤稿。

完整版:

簡單的背景知識介紹

先給吃瓜群眾科普一下生物命名問題。

根據目前分類學界的規範,物種學名採用拉丁文、雙名法(病毒除外,例如SARS-CoV-2就不是拉丁文),種下等級(亞種,及植物學的變種、變型)採用三名法,種下等級因為與此事無關,這裡不展開講。

物種的學名由兩部分組成,第一個單詞是屬名,第二個單詞是種小名(種加詞),例如寬婭眼齒鳥的學名是 Oculudentavis khaungraae,第一個單詞是屬名,眼齒鳥屬,第二個單詞是種加詞,來自人名寬婭,是標本的原始發現人,正式一點的場合,後面還可以接命名人及年份 Xing et al. 2020 意思是邢(立達)等人發表於2020年,合起來就是Oculudentavis khaungraae Xing et al. 2020,這是寬婭眼齒鳥的唯一一個名字,這個名字也只用於寬婭眼齒鳥。

但是許多時候,情況沒有這麼單純,假如眼齒鳥此前已經被人發現過一次,起了一個名字;或者再假如,以前有人發現過另一種動物,給它起了個名字也叫Oculudentavis khaungraae ,這種糾紛該怎麼解決呢?

生物學家們為「怎麼給生物起名字」的問題,專門制定了一套規定,就是所謂的「命名法規」,目前植物、真菌和藻類共用一套命名法規,動物、原核生物和病毒分別有各自的命名法規。

本文接下來主要討論動植物,分別簡稱動物命名法規和植物命名法規。

命名法規的訂立原則是什麼?

命名法規中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叫做「優先權」,即:

早就是王道

詳細地說,一般而言,對同一類生物來說,我們使用最早發表的學名,叫做「主異名」,後面發表的學名是它的「次異名」;(植物學上叫做「接受名」和「異名」,與動物學稍有不同)如果先後有人給不同類的生物起同一個名字,最早被命名的那類生物就叫這個名字,晚命名的那個名字叫做「晚出同名」,那類生物就要換個名字。這兩種情況分別叫做「同物異名」和「異物同名」。(名字被保留、起始時間之前發表、不合格發表、被永久禁止的著作等情況下有例外。)

但是,這種規定不是因為生物學家們怕自己早發現的東西被後來者搶走了,而是為了維持命名的穩定性,避免名稱之間的衝突引發混亂,儘可能減少學名的改動,保障科學研究的正常進行。

動物學上有規定,如果一個學名發表50年沒有被使用,而後來的名字得到廣泛的使用,我們就可以申請保留後一個名字。厚頭龍屬的學名Pachycephalosaurus 發表於1943年。但後來發現,早在1870年發表的學名Tylosteus 與Pachycephalosaurus 為同物異名。但因為Pachycephalosaurus 更常用、更出名,而Tylosteus超過50年沒有被使用,化石證據也難以檢驗,命名法規委員會將Pachycephalosaurus 保留為厚頭龍屬的合法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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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學上也有類似的規定,比如綠絨蒿屬(Meconopsis )的模式種被發現是一種罌粟(罌粟屬 Papaver ), 理論上說,屬名應該跟著模式走,模式種變成罌粟,綠絨蒿屬的學名應該變成罌粟屬的異名,再給綠絨蒿屬重新起一個學名。

但是這樣的話整個綠絨蒿屬所有的物種都要改名,變動太大了,命名法規委員會決定將其保留,重新指定尼泊爾綠絨蒿(Meconopsis regia)作為模式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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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會有類似的規定,就是因為如果毫無例外地嚴格按照優先律,許多廣泛使用的學名會成為異名/次異名,反而給研究的進行帶來諸多不便。

從這一角度上講,如果一個學名發表後經過大量使用,而後被撤回,顯然會給研究帶來困擾甚至混亂。為了保證命名的穩定性,除了拼湊標本、偽造標本等惡劣的學術造假行為外,作者和期刊不應當輕易進行撤稿,撤稿行為(即使有的話)也不應有損於學名的優先權。

但是口說無憑,之前到底有沒有過類似的事件呢?

先例

新種論文的撤稿行為極少,因為一個物種的分類地位本質上是一個科學假說,可以根據新的證據不斷修訂或調整,之後的改動完全可以通過分類學修訂來完成。

我檢索之後只找到兩起新種論文的撤稿事件,一個是植物的,是一種羊蹄甲 Bauhinia saksuwaniae ,另一個是動物的,Pachyotoma emeiensis ,內口綱的小東西。

內口綱是昆蟲綱的姊妹群,沒啥好看的,不放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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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區花洋紫荊(紅花羊蹄甲 Bauhinia × blakeana)就是一種羊蹄甲

植物的情況比較清楚,先說植物的,茄科植物學家Sandy Knapp認為,撤稿的名稱不屬於有效發表,她的依據是命名法規30.2條,要求發表的學名必須是「作者認可的最終版本」 (publisher considers final),而撤稿行為表示這不是作者認可的最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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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問題在於,命名法規給出的三個案例,都是在發表的時候就明確表示「這是一個暫定版本」,或者「正式版中會有更多改動」,而這個羊蹄甲的撤稿行為則是先進行了發表,再進行撤稿,這與這三個案例是不同的。

國際植物名稱索引(International Plant Names Index, IPNI)收錄了這個已撤稿的學名,因為,命名法規的30.2條針對的是草稿(preliminary version 最初版本),一篇已經發表的論文顯然不能被當作一份草稿。之後的撤稿行為應該被視為對已發表文獻的改正。而命名法規30.4條明確禁止了對已發表內容進行修改,任何改動應當作為分類學修訂單獨發表,而不是對原始論文進行改正或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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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植物學上,對已發表的論文進行撤稿,或者其他任何改動,都不被命名法規承認,仍然以原始論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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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談的是植物,但我們今天討論的既然是一種動物,那就應該更多地講講動物的情況。

燃鵝,尷尬的是,動物學上類似情況的處理並沒有植物學上這麼明確。

動物命名法規2012年的修正案規定,作品一旦發表,其內容就是不可改動的,更正應通過勘誤表或其他單獨的出版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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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學上這個規定,乍一看跟植物學差不多,但也僅僅是「乍一看」而已。因為它是一個Recommendation(建議),在動物命名法規中並不是強制性規定

既然是建議,作者就可以選擇不遵守,它也沒說如果作者不遵守建議,撤回了論文,其中發表的學名要如何處理。或許是因為大多數人比較遵規守紀,命名法規說「我建議你不要撤稿」,大家就都乖乖聽話了,所以類似的案例很難找到。

我找到的唯一一個動物新種的撤稿案例,就是上面提到的那個內口綱的小東西 Pachyotoma emeiensis Ding, 2007,07年發表,10年撤稿,然後16年還有人引證這個名字(南朝鮮學者發表的北韓的新紀錄,這個組合也挺奇葩的……),說明這個學名仍然被視為有效。

因此,目前至少在實務上,動物學也不承認撤稿行為,被撤稿的發表仍然是合格發表。

但是動物命名法規只有建議而無強制性規定,仍然隱含著某種風險。


根據目前的先例來看,不論作者和期刊最終如何處理,這種蜥蜴都將永遠叫做眼齒鳥。(所以這種蜥蜴或許是眼齒鳥事件的最大輸家)


綜上,目前而言,不論眼齒鳥最終被認為是鳥類還是蜥蜴,作者均應遵循命名法規的建議,不對原始論文進行修改或者撤回。儘管這樣做的影響會很大,但不遵守命名法規的建議所帶來的風險,或許遠大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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