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1400餘萬元 四川查處發“疫情財”大案

3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管局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在疫情防控期間銷售劣質防控物資、發“疫情財”的四川諾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沒14130488.05元的處罰。

今年1月28日,金牛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四川諾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售賣假冒偽劣口罩。這一線索立即引起該局執法人員高度警覺,第一時間聯合市、區公安局經偵人員提前研判,精準分析案源線索,制定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公安、檢察院提前介入的執法作戰方案,並利用高科技技偵手段,對現場控制、財物取證、審訊突破作了周密計劃。

1月30日,執法人員鎖定該公司負責人蔣某的行蹤,趕赴現場後在其住所一舉查獲大量假冒口罩和銷售憑證。證據顯示,假冒口罩流向涉及全國多地。鑑於案情重大,辦案人員及時上報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指示成立專案組正式立案調查,並掛牌督辦。

在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的大力指導下,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和公安經偵部門密切合作,加班加點,在最短的時間內釐清案件來龍去脈,並向河南、山西、湖南、重慶多地調查取證。最終,案情水落石出。

發“疫情財” 費盡心機

在疫情爆發期間,當事人瞄準“口罩商機”,從山西華天寶利貿易公司和個人手中,購進了“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101萬隻,貨值金額130萬元,銷往湖南、重慶等地。該口罩均為標有假冒“飄安”和“衛安”商標且檢驗為不合格的產品。當事人從中非法牟利50餘萬元,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屬於典型的製造“人禍”、發“疫情財”。

經執法人員調查發現,1月24日蔣某從山西華天寶利貿易有限公司購進“一次性使用口罩”350000個,購進“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470000個,購進單價均為0.50元/個。其流向分別為:(1).購進的350000個“一次性使用口罩”中的75860個以1.35元/個的價格銷售給湖南懷仁藥業有限公司,其中300個未收;63000個以1.25元/個的價格銷售給成都市昌盛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剩餘部分零售給個人,因此無法核實貨物流向和狀態。(2).購進的470000個“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中的390780個以1.35元/個的價格銷售給湖南懷仁藥業有限公司,後退貨98827個;12000個以2.00元/個的價格銷售給重慶萬國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員工,後退貨退款3790個;61800個以1.20元/個的價格銷售給四川宏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剩餘部分零售給個人,因此無法核實貨物流向和狀態;庫存240個被執法人員現場扣押。

經口罩標示的生產企業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通報和協查,當事人銷售的標示“飄安”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和標示“衛安”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非其標示企業生產且未經商標持有人授權,屬於未經依法註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口罩。涉案口罩扣除移送至成都市公安局,除開部分無法核實產品狀態和數量的部分貨值,此案共計貨值金額806781.00元(庫存240個口罩的貨值金額以平均價格1.30元/個計算),扣除召回退貨的部分後,違法所得415211.05元。上述兩種口罩經四川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檢驗,均不符合產品外包裝標示的技術要求。

同時,蔣某於1月24日又從胡瑞玲處購進了190000個標示為“衛安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購進單價為1.00元/個。胡瑞玲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上述線索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已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立案偵查。

證據確鑿 處以重罰

3月6日,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向四川諾宏康生物科技公司及蔣某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蔣某在3月11日提出了聽證申請。市場監管局3月23日舉行聽證會,四川諾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原有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同時提出在2020年3月18日,由湖南懷仁藥業有限公司退回“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109190個,提供了《湖南懷仁藥業有限公司進貨退貨單》,經過實際清點,實際退貨數量為98827個,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已扣除此部分退貨的違法所得84002.95元。

對此,金牛區市場監管局認為,蔣某及該公司未在註冊地址經營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中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庫房地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的規定,構成變更經營地址未及時備案的違法行為;從胡瑞玲處購進“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從具有資質的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規定,構成從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銷售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未經依法註冊,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註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規定,構成經營未經依法註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

對於當事人擅自更改經營地址且未及時變更備案、從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及經營未經依法註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根據同一違法行為觸犯不同法律規定擇一重處的原則,對上述違法行為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一)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人事給予以:沒收違法所得415211.05元;沒收“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102737個;罰款13715277.00元的處罰決定。罰沒合計:14130488.05元。

目前河南、山西、湖南、重慶等地公安和市場監管部門均對涉及的上下游企業進行立案調查,此案已經成為涉及全國多省市的跨區域系列大案,多地共立案8件,徹底打掉一個跨省製售假冒防疫用品違法犯罪網絡。

中國市場監管報記者 顏偉 通訊員 肖曌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