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的區別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了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的相關內容,這兩個罪名很多人搞不清楚。很可能導致,如果遭受法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法官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而不能正確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究竟這個二個罪有什麼區別呢?

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2.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

二、領域不同

1. 徇私枉法罪。發生在刑事訴訟訴訟、審判領域。

2. 枉法裁判罪。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領域。

三、情節不同

犯罪的成立對犯罪情節的要求不同。

1.徇私枉法罪:不以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成立的必備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徇私枉法的行為即構成該罪,情節是否嚴重以及是否特別嚴重只是確定其應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標準;

2.枉法裁判罪:要求行為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實施了枉法裁判的行為,而且要求這一行為必須“情節嚴重”,否則不成立該罪。

四、處罰力度不同

1.徇私枉法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枉法裁判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國家、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巨大損害等情況。

五、立案標準不同

1.徇私枉法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枉法裁判罪: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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