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5.9萬元「辦事費」徇私枉法 昌江一民警獲刑2年緩刑2年

昌江黎族自治縣某派出所民警徐某翰,在收取5.9萬元”辦事費“後,偽造案件材料、隱瞞並不如實彙報案件事實,通過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導致他人被立案偵查和刑事拘留。因徇私枉法罪,徐某翰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貨車受損修車費沒談攏

司機把託運方的一車香蕉賣了

徐某翰,今年29歲,是昌江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

2013年7月底,廣西商人黃某委託陳某幫其在昌江收購一車香蕉運往天津,同時,黃某聯繫在海口從事運輸物流中介的於某,讓於某幫其找一輛貨車司機運香蕉。隨後,於某派了登記在其公司名下的貨車司機葉某。一天,葉某駕駛車輛前往昌江途中發生打滑,車輛受損。葉某致電黃某,表示不想再裝這車香蕉。但雙方協商後,葉某還是裝了這車香蕉。葉某駕駛貨車離開海南到了廣東,電話聯繫於某協商修車費問題,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葉某隨後又電話聯繫所在車隊的法人代表朱某,朱某讓其把車開回遼寧綏中。葉某到了遼寧後就修車費問題再次協商未果,一怒之下把香蕉賣了。

廣西商人黃某得知香蕉沒有運到天津後,電話聯繫於某讓其處理此事。於某多次到昌江公安局某派出所反映此事,希望派出所立案調查,但派出所一直未立案。

民警偽造材料隱瞞事實

貨車司機網上通緝被抓

2013年10月下旬,該案交由民警徐某翰辦理。同月的一天,於某為了讓徐某翰能把葉某以涉嫌合同詐騙一事立案,在派出所的門口送給徐某翰3000元。徐某翰在向所領導和局領導彙報案件時,隱瞞了雙方存在修車費起糾紛的關鍵情節,只是彙報葉某以各種理由將貨物運走賣掉並逃逸。10月30日,該派出所以合同詐騙案對葉某立案偵查。

立案後,為了減少自己的損失,儘快將葉某抓到,2013年11月份,於某銀行轉賬5000元給徐某翰。同年12月,徐某翰將葉某列為網上追逃嫌疑人。

2013年12月底,葉某在遼寧省被抓,同月,徐某翰等人前往遼寧綏中把葉某押解回昌江看守所。徐某翰在去遼寧綏中的前一天,於某請徐某翰等人吃飯,席間,於某給了徐某翰所謂的1.5萬元辦案經費。2014年1月份,徐某翰以結夥作案、路途遙遠為由對葉某延長羈押期限一個月。葉某被羈押期間,葉某、於某及黃某就此事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同年1月15日,徐某翰以葉某與黃某達成和解,以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為由,對葉某涉嫌合同詐騙案作撤案處理。葉某釋放當天,於某為了感謝徐某翰,送給徐某翰3.6萬元。

全額退還5.9萬贓款

犯徇私枉法罪獲刑

2017年,徐某翰被舉報,案件線索移交到昌江檢察院。2017年9月9日,徐某翰被昌江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傳喚到案。

2017年10月16日,徐某翰的妻子代其退繳全部贓款5.9萬元。

昌江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間,徐某翰利用案件承辦人職務上的便利,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5.9萬元,徇私枉法,違反法律規定偽造對案件有決定性作用的案件材料,故意隱瞞並不如實彙報案件事實,通過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導致他人被立案偵查和刑事拘留。昌江檢察院認為,徐某翰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昌江法院認為,徐某翰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賄賂5.9萬元,明知葉某是無罪的人,為了私利,採用偽造對案件有決定性作用的案件材料及隱瞞重要事實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違反法律規定,通過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致使葉某被立案偵查和刑事拘留,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鑑於徐某翰具有坦白、全額退贓、系初犯、偶犯等從輕、減輕情節,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不致於再危害社會,建議對徐某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徐某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已退還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系初犯、偶犯,該院判決徐某翰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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