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硫酸毁容案”看刑事案件“协商式辩护”的突破

黄云律师团队|从“硫酸毁容案”看刑事案件“协商式辩护”的突破

文|黄云律师 吴礼洋 云辩护

黄云律师团队|从“硫酸毁容案”看刑事案件“协商式辩护”的突破


黄云律师团队|从“硫酸毁容案”看刑事案件“协商式辩护”的突破

黄云律师:一个安静的工匠,用心雕刻每一件作品


刑事辩护作为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与辩论,是与公诉机关充满激烈冲突和对抗的诉讼活动。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似乎天然地追求着案件的无罪结果,然而在现实中,案件的实际情况、刑事司法现状等因素可能决定了通过推翻公诉机关立场、观点和诉讼主张,从而达成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微乎其微。在此情形下,刑事辩护律师如果一味坚持对抗到底,为对抗而对抗,反而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更为不利的后果。

那么,在传统的“对抗式辩护”之外,是否还有能在有限程度内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最大化的辩护策略与方式?为此,不妨从以往代理的一个案例说起。

案例——A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为黄云律师亲自代理的案件)

A,系B配偶,偶然得知B在外包养情妇C,且C已怀有身孕,于是产生了要让C打掉身孕的想法。在与C本人多次沟通无果后,A纠集D、E,约定由A出资,由D、E想办法使C流产。而后D、E策划对C进行伤害使其流产,将准备好的强化水泼洒到C身上,经鉴定,C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成都评定为1个壹级伤残,1个柒级伤残,1个捌级伤残。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A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由于案件系因被害人C介入被告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引起,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责任。但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不遵循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买凶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身体重伤和严重伤残,犯罪后果严重,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依法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鉴于案件是因婚姻家庭感情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未亲自到现场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对作案手段并非提议者和决定者,而对于案件所出现的严重后果并非其主观所直接追求的,且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其亲属对被害人作出了巨额赔偿,解决了被害人今后的医疗和生活所需,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今后的医疗和生活所需,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依法减轻处罚。其虽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结果与启示

该案中,A因犯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相较于案情、事实而言,取得这一结果无疑是极为成功的辩护,而成功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积极主动地承担了赔偿责任,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为后续降档量刑创造了必要条件。

通过这一案件可见,刑事律师成功、有效的辩护,并非仅是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激烈对抗才能达成,在对抗式辩护之外,接受检察机关的讼诉观点,适度地进行协商和妥协并提出检察机关亦能接受的观点,这一“协商式辩护”也能在有限程度内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协商式辩护

我们常说,刑事辩护是一门充满对抗的艺术,在以往的辩护活动中,大多数辩护律师更擅长也更热衷于与检察机关激烈对抗的辩护方式与策略,如在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提出推翻或者削弱检察机关诉讼主张的辩护观点,并说服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结论,不愿向检察机关作出任何妥协与退让。然而,在我国当前刑事政策、司法改革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协商式辩护”大有可发挥的空间。

协商式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乃至法院进行适度协商或达成协议,通过接受对方的全部或部分主张,换取当事人诉讼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方式。如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可以说服当事人认罪悔罪,为侦查机关提供其他犯罪线索,帮助其破获其他刑事案件,争取获得公安机关作出撤销全部或部分案件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中,辩护律师说服当事人及时退还赃款赃物、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获得检察机关从宽量刑建议,或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中,辩护律师说服当事人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争取获得法院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

原则——获得当事人认可和同意

当事人作为案件结果的承担者,无论采取何种辩护方式,辩护律师应充分尊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行使最终决定权。而辩护律师虽然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但有责任为当事人充分释明其自身处境和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讲解、分析各辩护策略可能产生的结果等。

开展——协助当事人与各方沟通协商

刑事案件要求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案件,争取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进行研判,对于需采取协商式辩护的案件更是如此。当研判案情后发现案件无罪辩护的可能性较小,且存在可与办案机关协商的空间时,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协助其了解所涉案件罪名、事实、适用程序及量刑等相关信息,帮助其认清自身所处的形势,告知其所制定的协商式辩护策略、方式,征询当事人的同意。

一般而言,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协助当事人进行积极赔偿,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促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从而换得办案机关作出从轻或不起诉处理,或者获得司法机关的宽大量刑结果;2、重视认罪认罚制度的作用,在各诉讼阶段都可以说服当事人自愿认罪,接受刑事速裁程序,并与检察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交涉,获得更有利于当事人量刑建议,从而促使司法机关作出较大幅度的宽大处理;3、说服、协助当事人积极退赃,加深其认罪悔罪程度,促使司法机关在裁判中适用缓刑、认定自首或者其他宽大处理的可能性。

在协商式辩护中,除进行积极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协商一致外,与检察机关的协商更是重中之重,辩护律师应综合控方所掌握的证据,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帮助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如在侦察阶段,辩护律师应可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或取保候审的决定,使当事人免受羁押性强制措施,为案件后续获得从宽处理埋下铺垫;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就量刑问题展开协商,为当事人获得更为有利的量刑建议,或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刑事诉讼程度得以就此终止等等。

协商式辩护旨在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其所采取的妥协、退让方式绝非司法勾兑,辩护律师在开展这一辩护活动的过程中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此协商可能是一个反复的过程,但合法、有理有据的协商才能获得司法办案机关的认同和接受。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逐步推行,协商式辩护的可运用和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如何在退让和妥协中进取的辩护策略、方法应予高度重视,不能重复过去当事人认罪即消极等待判罚的做法。刑事律师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各方的斡旋、协商、沟通,通过妥协、退让的方式,以退为进,换取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将不利降到最低程度,以进取的方式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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