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浩泉等6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获判

近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浩泉等6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一审获判:被告人于浩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晓靓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杨海燕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蔺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梁冬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莹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