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妨害作證!看看這個涉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下場是什麼?

3月23日下午,霍山縣法院公開宣判魏學明等被告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7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9名參與犯罪活動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的刑罰,其中,首要分子魏學明因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妨害作證!看看這個涉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下場是什麼?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魏學明糾集他人長期在霍山縣下符橋鎮與六安市青山鄉交界處一帶農村及霍山城區開設賭場,同時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妨害作證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魏學明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蔡某偉、魏某文為重要成員,被告人魏甲、魏乙、經某、林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方某立、陳某潤參與尋釁滋事犯罪,被告人李某茂、劉某生、杜某、汪某青、方某波、劉某、劉某祥參與開設賭場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學明、李某茂、蔡某偉、林某、劉某生、杜某、經某開設賭場,被告人魏甲、汪某青、方某波、劉某、劉某祥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資金、組織客源等直接幫助,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其中,魏學明、李某茂、蔡某偉、林某、劉某生、杜某、魏甲、汪某青、方某波、劉某情節嚴重。被告人魏學明多次糾集人員毆打或恐嚇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被告人魏某文、蔡某偉、魏甲、方某立、陳某潤隨意毆打或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魏學明、林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魏學明、魏某文為索要債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魏學明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

被告人魏學明、蔡某偉、魏某文、魏甲、魏乙、經某、林某經常糾集在一起,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同時符合犯罪集團條件,屬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魏學明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蔡某偉、魏某文為重要成員,被告人魏甲、魏乙、經某、林某為一般成員,應當按照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魏學明、魏某文為索要高利貸而非法拘禁他人,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魏某文糾集方某立等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因方某立犯罪時系未成年人,酌情對魏某文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蔡某偉、李某茂、劉某生、魏乙、經某、汪某青、方某波、劉某、方某立、陳某潤、劉某祥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霍山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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