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預售買到有窨井蓋車位,如何認定“明確告知”


“車位上有窨井蓋,但圖上沒標,也從未告訴我們”

“合同上對預售車位可能存在的不利情形有約定,你們簽了字了”


2018年5月,劉先生夫婦倆購買了海鹽某小區地下車位,並與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車位總價為10萬元。合同簽訂後,劉先生夫婦付清了車位款,並通過開發商提供的圖紙、宣傳、描述等選定了車位。然而在車位交付過程中,劉先生夫婦經實地查看發現車位上存在窨井(集水井)以及相關設備。

【3•15】預售買到有窨井蓋車位,如何認定“明確告知”

劉先生夫婦認為該集水井蓋開啟或堵塞時會嚴重影響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車位的正常使用,遂不同意接收車位,房產公司未如實告知車位情況,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集水井蓋等公共排水設施的存在嚴重侵犯了二人的知情權、財產權。多次協商未果後,劉先生夫婦將房產公司告上了法庭。

【3•15】預售買到有窨井蓋車位,如何認定“明確告知”


但是,房產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部分車位所屬或相鄰空間內設有集水井蓋板、管道、管線、柱體、牆體、電箱或消火栓等公共設施,買受人已清楚瞭解車位的各種情況,並無異議”。房產公司認為自己在合同中已經對車位可能存在集水井蓋板進行了提示,況且集水井蓋板的存在並不影響車位的用途。


法院現場查勘發現,與涉案車位相鄰的周邊車位中,僅該車位上存在集水井,集水井蓋寬度約佔車位寬度的一半,車輛停放時車輪必然碾壓井蓋,車位擋車器的位置較其他車位靠前,車位緊鄰牆面有抽水泵等固定設施。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那麼,該房產公司是否算明確告知了劉先生夫婦車位的情況呢?


海鹽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在預售合同中存在提及預售車位可能存在不利情形的條款,但該合同系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購買涉案小區車位的業主簽訂的合同中均有該條款,故不能視為對劉先生夫婦購買的特定車位上存在集水井等設施進行了明確告知。開發商未如實告知上述情形,對劉先生夫婦購買時選定車位的判斷足以產生一定影響。劉先生夫婦購買的車位相鄰位置同等面積的車位均為10萬元,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結合購買車位的具體情況,法院認為劉先生夫婦主張被告賠償2萬元,較為合理,支持了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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