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可以!
有些用人单位会在职工入职时提出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不合法的。还有些用人单位会另外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工之日则应从劳动者报到之日起算。换句话说,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也不要慌。
首先我们可以与单位谈判,主动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
最后我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的次月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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