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韬,肥东县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22执67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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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刘韬

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撮东社居委新街组

身份证号:3401231988****1093

立案时间:2020-02-03

执行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刘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青龙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3255元(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4月30日,年利率24%),合计人民币53255元。并自2019年1月11日起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徐青龙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青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被告刘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77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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