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咋發? 居家辦公應視為正常提供勞動

隨著復工復產的不斷推進,勞動者工資、補貼發放標準日益受到關注。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針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工資、補貼發放標準事項作出解讀,提醒用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疫情期間新出的相關政策履行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相關義務。


  問:用人單位靈活安排工作期間,勞動者居家辦公的,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工資?


  答:勞動者居家辦公視為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內容進行統籌安排,也可以通過規章制度規範勞動者的行為,調整勞動者的工作飽和度,原則上不應僅因工作內容不飽和而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收入。


  問: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崗,亦無法居家辦公的,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工資?


  答: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崗,用人單位應優先安排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用人單位安排年休假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者未復工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可以安排勞動者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出差職工滯留期間的差旅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問: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自駕車或乘坐出租車上下班,或安排其他同事接送,是否支付額外的工資或補貼?


  答:用人單位基於疫情防控等原因,要求勞動者自駕車或乘坐出租車上下班,有條件的勞動者應予以配合,對於確實存在相應困難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予以統籌安排,對於相應的費用,目前無法律明文規定由哪一方承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予以處理,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發放相應的補貼。


  問: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在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對於屬於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或與新冠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觸的勞動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但因勞動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除外。


  除上述情況外,需要居家隔離或集中觀察(如從外地返回),該期間不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隔離期間。用人單位可優先安排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也可綜合條件使用年度內休息日,用人單位可按照相關假期規定或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問:感染新冠肺炎的勞動者在治療恢復期間,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工資?


  答:對於感染新冠肺炎的勞動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勞動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受醫療期工資。醫療期中,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問:春節假期和春節延長假期期間上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答:2020年1月25日至27日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執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1月31日至2月2日為春節延長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執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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