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不能上班的會有工資嗎?

風馳電掣的鬼


視你們企業的情況而論,勞動法規定是帶薪休假。疫情對中小企業影響確實很大,最近看到疫情期間有的企業都申請破產了。這年代當老闆也不容易,一個企業養那麼多員工,一早起來都是嗷嗷待哺的。一起挺過這難關,就會看見彩虹看見陽光。


芸芸叢生齊向前


這個我說下自己的感覺吧,看企業的能力吧,我的工作是做售後的屬於績效工資,乾的多拿的多,不幹就沒工資,我妻弟在物業屬於旱澇保收的,平常看著少,但是收入一年四季都有,這不趕上疫情,回家過年了,公司打電話說是暫時不需要回去上班,但是工資照常發,我這個沒有上班就是屬於沒有錢掙,也是挺著急?


A孤獨的香菸頭


我這邊是外企,機械維修類,有同事因為疫情不能回來廣州上班,然後人事部登記這些同事是“請假”,所以應該是沒工資的。感覺也是為了公平起見。回來上班的同事冒著生命危險工作,不可能不上班的人跟上班的一樣領工資是吧,就算是因為各種理由。而且企業的性質就是盈利,減少成本,包括人工成本是求生本能。


心靈解放君


看看啥單位唄,有能力或者影響不大的正常開支,影響大的就把工資放一放,共渡難關,老闆也不能忘!

要是都要黃了,老闆撐不住了,就算了,老闆也不容易!

我懷孕時候,老闆說養不了閒人,我馬上理解辭職,都不容易,好多人都讓我去要孕期補償,算了,那條河走不了人,我啥日子過不了,開心就好!


四處走走的湯圓


星雨認為:因為疫情不能上班,會不會有工資?這個問題不好一概而論,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分析。

首先是單位性質的不同,情況會不一樣。

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即使是疫情期間沒有上班,不僅是工資而且連獎金等所有福利待遇,都是一分不少的。

而對於民營企業來說,就要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了。一些規模較大、效益較好的民營企業,也許會正常發放工資。而那些規模小且效益不好的民企,有可能只發基本工資,也有可能按地方最低工資標準發,還有可能就是不發。

其次是用工性質的不同,情況會不一樣。

如果屬於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要沒解除合同,用工單位都應該發給工資。至於發多少,單位可以協商決定,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特別是一些小型民企如物管公司、快遞公司等,仍然有一些臨時用工未簽訂用工合同,如果在此期間沒有上班,那可能就不會發給工資了。

第三是分配方式的不同,情況會不一樣。

如有些企業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如果沒有上班,就無法按勞取酬。最典型的如外賣小哥等。還有一些工廠對部分員工也是實行計件工資。

當然,目前處於特殊時期,最終能否拿到工資或者部分工資,關鍵取決於有權部門的相關管理政策規定和企業的薪酬制度,還有就是老闆的態度。

以上,是@星雨如風的分析和解答,僅供參考。


星雨如風


以為疫情不能上班,要分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有工資。

我們知道,疫情期間不上班分這幾個階段,工資算法也不同!

一、延長春節放假期間。

這個是國務院發的通知,春節假期延長了三天,也就是說2月2日之前仍然是放假期間。這三天參照春節放假的方式進行,優先採用安排年休假、調休的方式進行,並按照實際情況計算工資。

二、延後復工期間。

接著各地有發了通知,要求延後至2月10日復工(有的地方是2月17日)。那麼這期間的工資算法,也有了規範性的解釋,是按照“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來算,停工在一個月內的,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支付。超出一個月的,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有的地方是80%),也可以另行約定生活費。

三、規定復工日之後。

也就是2月10日(或17日)之後,雖然是規定的復工日,但因為申請復工審批等問題,企業並不能如期開工。

1、因為審批手續等問題,導致不能復工,那麼企業應優先安排年休假或其他帶薪休假的方式,如果安排完不夠的部分,則按照停工方案來算,停工一個月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2、如果公司已經復工了,員工因為疫情不能上班。如果是疫情重點區域的,毫無疑問必須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如果是其他區域的,且員工能證明是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不能上班,那麼可以優先安排年休假,不夠的按照停工一個月內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3、如果公司已經復工,員工沒證據證明因為疫情不能上班或故意拿疫情為藉口不上班,那麼只能算員工曠工,且沒有工資。

總的來說,分為以上幾種情況,希望可以幫到您!


打聽生活


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以下簡稱《延長春節假期通知》),第1條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其中,2月2日是週日,即本次春節假期實際延長2日: 1月31日和2月1日。第3條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優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支付“未休假工資”,可通俗理解為“加班費”。

對於1月31日和2月1日的假期性質認定,分歧明顯。性質認定的差異將影響用人單位工資發放、補休或調休等一系列現實問題。目前,有專家學者、律師、法官提出的共四種觀點,供各位讀者參考。

一、“法定節假日說”

這一觀點認為,延長的2天春節假期,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下將原規定的春節3天假期延長2天,延長的2天假期屬於全國的法定休假日。依據這種觀點,援引《勞動法》第44條和第51條,延長的2天假期是帶薪休假;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且不得安排補休。

假如認定為法定節假日,對於加班的勞動者只能發放加班費而不得補休,與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內容相悖。因此,隨著研究和討論的深入,“法定節假日說”的觀點逐漸被拋棄。

二、“特殊假期說”

這一觀點認為,延長的兩天春節假期屬於“特殊假期”,即基於特殊事件(如重大活動)安排的休假。具體而言,此次延長的緣由和功能是:“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關“特殊假期”的安排,此前有先例,但各地對“特殊假期”的放假做法和工資支付安排並不一致。北京奧運放假屬於帶薪休假,未休假應補休;全國抗戰紀念日放假當日工作的職工應發工資並補休;廣東臺風和杭州G20放假安排交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

可見,有關“特殊假期”的政策立法本身處於模糊狀態,即使將本次春節延長假期認定為“特殊假期”,也無法明確解釋現有通知以外對延長假期的進一步安排。遵循假期法定主義原則,“特殊假期說”並不可取。

三、“防控措施說”

該觀點認為,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是為了避免人員聚焦防控疫情發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因此,延長春節假期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一種隔離措施,在此期間工作的職工屬於正常勞動。延長假期期間無論是參加工作還是未參加工作的職工,均正常發放工資。

這一觀點將全國放假理解為“全國隔離”,那對有暴露史公眾的“隔離治療”又屬於什麼?再者,向所有員工正常發工資的做法對於加班員工不甚公平。從按勞分配的角度上說,該觀點難以讓廣大勞動者接受。並且,如果所有職工均要發放工資,恐對於大批中小企業是雪上加霜。

四、“休息日說”

對於延長的兩日春節假期性質,主流觀點認為其屬於“休息日”。如,上海市人社局明確“延長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關規定處理”;廈門市人社局稱“延長的假期應該屬於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廣東、四川、南京等地文件則強調國務院辦公廳通知中“補休”或兩倍加班工資的做法,沒有明確延長假期的性質。“休息日說”主要是從國務院通知提到的加班待遇論證。《延長春節假期通知》對於延長的兩天假期,優先安排的是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發放加班工資。該做法與《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休息日加班相符。因此,應認定為“休息日”。

另有持“休息日說”的論者以《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為論據,該行政法規第4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按照該規定,延長的假期應該屬於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

在“休息日說”的基礎上,再有論者提出延長的春節假期應屬於調休假。“調休假說”同樣認為延長假期屬於休息日,同時該觀點提出,延長假期造成的休息日增加是調休的結果。即延長春節假期僅改變公休日的休息日期,而未改變公休日的天數。“《延長春節假期通知》中沒有明確調休的安排,事實是將這兩天休假的調換時間交由用人單位自主安排。”如果單位安排疫情之後的週休日上班來調換這兩天假期,無需支付加班費;而在延長假期2日內安排職工工作的,應支付兩倍加班工資。

預計“休息日說”的觀點會成為此次春節假期延長的官方解釋,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則是休息日後還需不需要調休?

作者看來,在當前經濟下行的壓力下,待疫情危機解除後,允許企業安排調休補上兩天班,是更為妥當的選擇。一來,有助於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且勞動者調休工作兩天也是多發兩天工資,雙方都不虧。二來,對於大中小學的延遲開學已有政策說明週六日補上課及壓縮暑假,企業經營未嘗不可“補上班”。這次突如其來的漫漫假期已讓我們意識到,放假是好事,放太多假也悶得慌。疫情解除之後,無論是出於恢復國民經濟穩健發展的大義,還是為了多賺兩天工作的私情,將延長春節假期理解為調休來的休息日,都是合法合理的。


突破思維Vlog


因為這次冠狀病毒不能上班的會有工資的。

抗擊疫情期間確保社保待遇按時足額髮放。根據規定,疫情期間如果企業停工未超過一個工資週期的,工資正常發放。超過一個工資發放週期的,員工上班的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未工作,可以發生活費。人社部已經發文,抗擊疫情期間確保社保待遇按時足額髮放。

加油!


在下小圓子


樓主您好,因為疫情期間不能上班,會不會有工資呢?疫情期間不能夠正常上班,那麼實際上有沒有工資完全是取決於工作單位的態度來決定,這個是不受到任何法律法規的約束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統一的法定節假日的時間是2月3號。所以說在2月2號之前那麼都是按照法定節假日來計算,這段時間之內是可以拿到正常的工資待遇。

但是很多企業單位很多地區,我相信它的復工生產的時間沒有做到真正的2月3號,而是推遲了。所以說在2月3號以後能不能夠享受到自己的工資待遇呢,首先一方面取決於自己企業單位內部的決定。另外就是根據你們所在地區政府的一個相關規定來決定,因為有些地區政府他延遲到了2月10號才正式復工。

所以說有相關文件的支撐,我相信自己的工資待遇多少應該會得到一定的彌補。而且人社部門明確提出就是在這個疫情期間,不能夠正常參加復工和工作的。是可以優先享受自己的年休假,比方說你的年休假一年有10天時間,那麼可以優先享受這個年休假,在享受年休假的過程中也是可以補全自己全額的工資待遇。


懂社保


你好,辣爸當家來分享,從你的實際情況以及根據我的經驗來看,疫情期間未上班,有無工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看,不能一概而論,原因如下:

一、不同地區,不同企業情況不一

疫情期間,不同地區會根據疫情程度的情況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預案,企業間也會根據自身行業受疫情影響程度對於復工前員工的考勤與薪資核算方式採取的方案不一樣,有些會全額髮,有些則會按照地區最低薪資核算,部分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則會緩發或者有可能不發的情況。

二、參考本公司統一下發的應急方案

你目前遇到的情況,這次大部分從業人員都會遇到,也有企業沒有復工。但公司日常的一些業務需要去處理,這個時候就基本上就是家裡面需要辦公,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可以去諮詢單位人事,以人事通知為準。

三、有則歡喜,無則感恩

後期公司若是給你計算薪資則更好,建議若是不計算也沒關係,畢竟這次疫情企業經營也面臨著很大的壓力。在如今很多企業都在為了維持企業經營而人員優化的大背景下,你還能很好的在公司,這個就算是公司對你的一種最大保障,與企業共進退,困難時期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有穩定的公司,才能有我們穩定的收入來源,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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