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司機駕車上高速發生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嗎?

作者/劉會民律師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李某購買一輛小轎車,併為該車輛承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和不計免賠險,其中,商業三者險限額為30萬元,還簽訂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效駕駛資格的情況,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018年11月12日,李某在駕駛證實習期內單獨駕車行駛在高速時,發生交通事故,致賀某死亡,經交警認定,李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12月底,賀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不但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還要在商業險30萬元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李某承擔。某保險公司認為,《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和使用規定》明確要求,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李某屬“不具備在高速公路上駕車的有效駕駛資格”,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判決李某承擔賠償金額38萬元,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金額42萬元。

【律師解讀】

本案對於交強險的理賠和賠償責任順序沒有爭議,但對於商業三責險的賠付爭議較大。實踐中,對於商業險的賠付要根據當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處理,保險公司對於實習期內獨自駕車上高速造成的交通事故予以拒賠,往往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1.實習期駕車上高速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需要賠付。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據此,實習司機獨自開車上高速的行為,即使違反了有關規定,但因為交強險的相關規定並未將實習期獨自上高速的行為規定為交強險的免責範圍,因此,在交強險的範圍內還是應該予以理賠。

2.商業三者險為第二賠償責任順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3.某保險公司應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李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約定:駕駛人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效駕駛資格的情況”,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屬於部門規章,上述保險條款中“法律法規”是否包括部門規章存在兩種解釋,據該合同法規定,對上述保險條款應作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即上述保險條款中的“法律法規”不應包括部門規章,不屬於保險人免責的情形,因此,李某在實習期內獨自駕車上高速的情形不屬於案涉保險公司中約定的免責情形,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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