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徵、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的管理;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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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22:42:21 魏晉竹風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徵、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的管理;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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