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英烈保护领域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线索由本院第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对举报的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备案。
第四条 举报人员向本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属本县区域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三)举报内容具体明确,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关的材料;
(四)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形的不同发放奖金。
第五条 举报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电话举报:
拨打0879—6222000或12309检察服务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
来信景东县人民检察院,邮政编码:676200
来访请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进行举报(地址:景东县凌云路)。
(三)公益诉讼随手拍举报:
1、关注“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2、点击服务平台“12309”进入公益诉讼;
3、进入公益诉讼随手拍--选择需要举报线索类型--填写线索内容;
4、上传线索照片--线索位置--举报人—手机号码—验证码-点击提交完成举报。
第六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或对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或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奖状、证书等;奖励将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等情况确定奖励金额。检察机关查证属实提出检察建议的,每案奖励金额一般在100元—1000元。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最高可获2000元奖励,严格按照财经制度执行,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举报线索由本院第三检察部门统一审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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