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移交公司印章 法院判處行為人10萬元罰款

面對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行為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我行我素。殊不知,該行為已為他釀下追悔莫及的苦果。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拒不移交公司印章行為人李某(化名)的複議申請,維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下稱:中山二院)對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某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前述罰款決定已由中山二院綜合審判庭執行完畢。

中山二院於2019年6月裁定受理了債權人廣東某裝飾公司(化名)與債務人中山市燈飾公司(化名)破產清算一案,並指定中山市某會計師事務所(化名)為管理人。清算過程中,中山二院於2019年9月向中山市某燈飾公司住所地郵寄送達了要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有關人員履行移交該公司印章等資料義務的通知書,但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印章保管人的李某收到通知後未按照通知要求辦理相關移交手續。2019年10月,管理人向李某身份證住址郵寄了通知書,再次要求李某向該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等資料,但李某收到通知後仍然拒不辦理相關移交手續,且繼續使用公司印章處理相關事務。

鑑於李某的上述行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動,損害了司法權威,中山二院依照相關規定,對李某作出了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李某不服處罰,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且拒不繳納罰款。近日,中山二院對該罰款決定予以立案執行,並根據財產調查結果及時對李某名下財產採取了查封等強制執行措施。懾於強大的執行壓力,李某於近期主動繳納了罰款10萬元。


採寫:新快報記者 李紅雲 通訊員 顧麗娟 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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