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琏以口罩行骗冒宝义名字办公司,被“股东”的宝义要担责吗?

2020年1月底,正值全国疫情爆发初期,市场上一度出现暂时性的口罩荒。

贾琏之前是从事医药相关行业,对口罩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认知。当他看到市场上口罩一只难求时,一颗罪恶的种子就在他的心里开始慢慢生根发芽。


贾琏以口罩行骗冒宝义名字办公司,被“股东”的宝义要担责吗?

为了能够借助这个机会诈骗敛财,贾链为此做足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他首先通过论坛、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大量接取订单,然后利用自己注册的公司作为他的上家,与自己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骗取那些不懂行情的人的信任。

贾琏以口罩行骗冒宝义名字办公司,被“股东”的宝义要担责吗?

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贾琏均是采取冒用他人名字的方式进行注册。其中一个就是本文的主角宝义,也就是贾琏的侄子。(公司两个股东,分别持股51%,49%,另一个股东手法与宝义相同),企图以此作为障眼法来迷惑侦查机关的眼睛。

贾琏采用口罩定金或预付款的方式在一周的时间先后诈骗款项共计达200万元。案发后,贾琏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贾琏诈骗的问题,不是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的主题。今天想讨论的是,被他“股东”的宝义,他在这个环节中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我相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司法的修改,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公司的门槛被取消,像宝义这种被冒名、被“股东”的情况每天都在上演着。


那么,当

被“股东”后,被冒名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用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补足出资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股东”者可能会面临的法律责任有:(1·)补足出资;(2)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但二者均已被立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被“股东”者实际上不需要承担责任,责任应由冒用者承担。

具体到本案,宝义的名字系被贾琏冒用,如果发生前述责任,责任理应由贾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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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鉴于类似贾琏这种以公司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在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清案情,少不了会要求宝义去协助调查。

虽然法律肯定不会冤枉宝义,刑事责任还得由贾琏来承担,但对于宝义来说,精力上的花费、精神上的折磨肯定是免不了的。

就算不是涉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通常也会把宝义列为被告,诉讼时间、诉讼成本等看得见、看不见的隐性成本,对宝义来说终究也是一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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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言鸣律师在此劝戒各位,将你们的身份证妥善保管。遇办事确实需要提交复印件的情况,应在上注明仅限用于专项办理XX的字样,尽量减少被别人冒用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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