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是否是拆遷方說了算,給多少就是多少的嗎?

  拆遷補償是有史以來最常談的一個問題,幾乎每個來諮詢康律師的當事人都會問到,一平米能補多少?一畝地會有多少補償?怎麼樣才算是合理補償?或者,是不是拆遷方說給多少就能給多少等之類的問題。

  雖然對於這類問題康律師回答過很多遍,他們依舊會對前來諮詢的當事人耐心的解答。

  可是關於徵地拆遷的補償,拆遷方與被拆遷人之間都各有說辭,也很難界定。那遇上徵地拆遷到底會有多少補償呢?拆遷補償是不是拆遷方說給多少就給多少呢?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是否是拆遷方說了算,給多少就是多少的嗎?

  集體土地徵收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被徵收土地的,徵收方要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的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其計算公式為:

  1、土地補償費=被徵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3、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徵地數÷徵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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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徵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的補償,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採取切實措施,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於原有生活水平。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那麼依照以上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不管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都必須要保障被徵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拿到的補償至少是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是否是拆遷方說了算,給多少就是多少的嗎?

  因此,關於拆遷補償, 這不是拆遷方說能給多少就能給多少的,也不是被徵收人想要多少就能是多少的。而是國家有嚴格的徵遷補償制度,雖然國家並沒有統一補償標準,但各地就補償標準也要在國家所規定的大範圍之類,各地也必須要嚴格的按照相關規定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如果在實踐過程中,拆遷方沒有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實施徵地拆遷的話,那被拆遷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同時,康律師還要提醒廣大被拆遷人,不要被拆遷方的話給矇蔽了,拆遷方說是政策就這樣規定的,或是這就是當地的徵遷行情,然後被拆遷人就信以為真的在補償協議上面簽了字,此時,如果再瞭解到自己的補償比別人的要低,那麼白紙黑字在那放著,再去找拆遷方理論可能都無濟於事了。

  但是,被拆遷人也不要因此而洩氣,如果對實施中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對於協調不成的,可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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