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注意,人走股留公司回購的章程你注意了嗎?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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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為了推動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國有企業進行了改革,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製為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

但在國企改制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國企改制中職工轉為股東,初始章程中約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購”的條款,職工在退股後又以該條款無效為由要求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在初始章程中約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購”的條款是否有效成為該類訴訟案件爭議的焦點。

案例檢索

2018年最高院發佈了指導案例96號:宋文軍訴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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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華公司)成立於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華公司由國有企業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宋文軍系大華公司員工,出資2萬元成為大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大華公司章程第三章“註冊資本和股份”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公司改制一年後,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在公司內部贈予、轉讓和繼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下第六十六條規定“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認可,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該公司章程經大華公司全體股東簽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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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日,宋文軍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萬元股份。

2006年8月28日,經大華公司法定代表人趙來鎖同意,宋文軍領到退出股金款2萬元整。

2007年1月8日,大華公司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大會應到股東107人,實到股東104人,代表股權佔公司股份總數的93%,會議審議通過了宋文軍、王培青、杭春國三位股東退股的申請並決議“其股金暫由公司收購保管,不得參與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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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宋文軍以大華公司的回購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等,請求依法確認其具有大華公司的股東資格。

法院裁判理由及結果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

大華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關於“人走股留”的規定,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該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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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根據大華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並對公司及全體股東產生約束力的規則性文件,宋文軍在公司章程上簽名的行為,應視為其對前述規定的認可,該章程對大華公司及宋文軍均產生約束力。大華公司進行企業改制時,宋文軍之所以成為大華公司的股東,原因在於宋文軍與大華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宋文軍與大華公司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宋文軍則沒有成為大華公司股東的可能性。

大華公司章程將是否與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作為取得股東身份的依據繼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規定,符合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亦系公司自治原則的體現,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

大華公司章程第十四條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屬於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而非禁止性規定,宋文軍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沒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華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文軍股權轉讓權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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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結果: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行為,公司章程對於股東股權行使涉及公司的程序和條件是可以約定的。本案中大華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即在初始章程中約定了“人走股留,公司回購”的條款,應為當事人自身處分權利之意思表示,應當確認有效。據此,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宋文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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