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各界發佈系列審判白皮書。內容包含“套路貸案件”、“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公司決議案件”、“涉未成年子女離婚案件”等,本期針對“公司決議”推出相關內容。
01.2013—2017年公司決議類糾紛案件概況
1、確認公司決議效力案由的案件數量最多。
2、 爭議決議類型為股東會決議的案件數量最多。
3、爭議決議內容為任免公司高管的數量最多。
4、公司決議實際瑕疵率高達六成。
5、 程序瑕疵中以偽造簽字(代簽字)和未通知參會人的數量最多。
6、實體瑕疵類型分佈較分散。
7、公司決議瑕疵存在多種原因。
公司對程序性要求重視不夠。
公司設立時存在的問題延續到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決議程序。
公司對法律規定不熟悉。
大股東惡意壓迫小股東。
具體操作疏忽大意。
02.判決確認公司決議存在的主要瑕疵
一、公司決議程序存在的主要瑕疵
① 召集程序中存在的瑕疵
股東未經前置程序非法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
在公司董事長已經召集股東會會議的情況下,股東仍非法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
未按法律規定由董事會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會議。
② 通知程序中存在的瑕疵
寄送的信封上未明確標註“會議通知”。
未通知判決確認的公司股東。
未能通知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的繼承人
③ 召開程序中存在的瑕疵
未實際召開會議。
非以現場形式召開會議
二、公司決議內容存在的主要瑕疵
1、股東會決議內容非公司事項。
2、決議將公司資產作為受讓股東應支付給轉讓股東的股權轉讓款。
3、決議將公司資產在不涉及經營投資和獲取對價情況下確認給大股東。
4、決議對股東的股權作出不當限制。
5、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作出不當剝奪股東資格的規定。
6、決議選舉的職工監事不具有職工身份。
7、決議要求股東補繳出資的方式與法律規定衝突。
03.判決確認公司決議的有效做法
一、公司決議程序的有效做法
1、會議通知未滿足提前十五日的輕微瑕疵仍有效。
2、公司章程中關於“情況緊急”時董事會有權召開臨時會議規定的解釋權歸屬公司。
3、股東會會議通知未事先通知股東,審議事項仍有效。
4、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名決議時,排除擬被除名股東投票權的有效。
5、股東會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無須作為公司章程再次表決,不須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二、公司決議內容的有效做法
1、股東會決議內容與股東協議中關於分配董事席位的約定衝突仍有效。
2、股東會決議效力不受董事會決議被撤銷的影響。
3、董事會在公司章程尚未修改的情況下決議增加新董事人選,因之後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而有效。
4、股東補繳出資後公司仍可決議對該股東分配公司剩餘財產的權利作出限制。
04.司法導向及相關建議
司法導向
1、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公司決議有瑕疵的,法院一般會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予以撤銷或確認無效。
2、尊重公司自治。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董事會議事規則對公司會議召開程序或決議權限的特別規定,法院一般會予尊重。
相關建議
1、公司、股東、董監高應加強對公司法的學習,嚴格執行公司決議的程式性要求,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作出公司決議。
2、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規定預先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減少冒名持股、隱名持股、股東出資不實、股東抽逃出資等情形。
3、公司應重視公司章程的作用,避免將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設立形式要件而束之高閣。
4、可以事先委託律師事務所全程參與會議過程進行指導,或委託公證機關對股東會會議通知程序和召開程序進行全程公證。
來源 | 上海二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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