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處理中,蓋章不規範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幾種

1、應當加蓋機關印章的卻不蓋章。

理由是上邊有過規定:文件有紅頭時可以不蓋章。殊不知這種“可以不蓋章”的規定原本針對的是黨委機關的某些特定的文件。即使是黨委機關的公文,也是有條件的,不能一概而論。 

2、不應該蓋章的卻又硬要蓋章。

比如,按照規定,經法定會議表決通過的決議是無須加蓋機關印章的,但有人總覺得不蓋章似有不妥,硬要去蓋章,卻又弄巧成拙。

3、文頭的發文機關標識與落款處的印章不一致。

文頭是“XX市檔案局文件”,落款處蓋的卻是“XX市檔案局XX處”的印章;或文頭是“XX市檔案局文件”,落款處蓋的卻是“中共XX市檔案局委員會”的印章,或者是反過來,黨委機關文頭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公文不加蓋機關印章的情況:

1、屬公文特定格式的“會議紀要”不加蓋機關印章

由於會議紀要的種類不同,格式的要求不同,蓋章的要求亦不同。從是否蓋章的角度說,會議紀要可分為無須蓋章的會議紀要和必須蓋章的會議紀要兩種。

必須蓋章的會議紀要,指的就是“文件”式會議紀要。這種會議紀要的發文機關標識(文頭)帶有“文件”字樣,其標識格式與正規公文一樣。

無須蓋章的會議紀要,指的就是簡報式會議紀要。這種會議紀要的發文機關標識(文頭)按《格式》的規定由“‘XXXXX會議紀要’組成”,不帶“文件”字樣,“不加蓋印章”。因為這種會議紀要的格式編排與通行的簡報極為相似,即正文之前沒有主送機關,成文日期又不在正文之後,事實上也無法蓋章。 

2、命令(令)、議案須由領導人簽署(或加蓋領導人簽名章),但不加蓋機關印章

“命令(令)”是國家行政機關發文的最高級形式。“命令(令)”無須加蓋機關印章而要由機關負責人簽署。簽署指機關領導人在公文落款處簽寫姓名或加蓋簽名章,代表公文的作者,證實公文的效用,並將簽署的公文向外發出。

除“命令(令)”外,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向同級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的“議案”,也不應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由機關領導人親筆簽署(或加蓋領導人的簽名章)。

“議案”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向國家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提出的議事原案。如法律案(通常簡稱法案)、預算案、彈劾案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議案等。由具有提出議案權的機關(在我國則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同級人民政府)或個人(在我國則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經由議長(在我國則為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所設議案審查機構(如各種專門委員會)審議,然後作為正式議案提交全體會議(在我國則為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討論,其已通過者,則稱議決案。

“議案”的主送機關主送機關比較固定:一是主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如“XX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次全體會議”;二是主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XX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法定會議通過的決議類公文不加蓋機關印章

“決議”是典型的會議文件,“決議”是黨委機關的規定文種,行政機關不用。

“決議”是無法蓋章的,這倒不是有什麼硬性的規定,而是沒辦法蓋章。“決議”是經法定會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表決,通過後才能形成決議。而這些法定會議一般是沒有印章的,比如黨代會、人代會、工代會、團代會、股東代表大會等,所通過的決議,都無法蓋章,因此就不蓋章。正是因為無法蓋章,所以才把成文日期由正文之後改為標題之下加括號。如果有章可蓋,那成文日期當然就不用變動了。

“決定”是否蓋章有兩種情況:如是法定會議表決通過的“決定”也是無法蓋章的;如是從其他渠道形成的“決定”,當然就應該蓋章了。 

4、聯合上報的公文,協辦機關可以不蓋章

在公文處理中,聯合發文是常見的。

在聯合發文的組織過程中,主辦機關和協辦機關的作用是不一樣的,蓋章的要求也不一樣。如是聯合下發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即可,協辦機關無須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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