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救助合同糾紛之僱傭救助、救助報酬

海難救助合同糾紛之僱傭救助、救助報酬

“無效果無報酬”的救助報酬支付原則,報酬的評定標準與具體承擔有《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均允許當事人對救助報酬的確定另行約定。因此,在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規定的“無效果無報酬”救助合同之外,還可以依當事人的約定形成僱傭救助合同。

海難救助合同糾紛之僱傭救助、救助報酬

明確無論救助是否成功,均應支付報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馬力小時和人工投入等作為計算報酬的標準時的約定,不屬於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所規定的“無效果無報酬”救助合同,而屬於僱傭救助合同。

海難救助合同糾紛之僱傭救助、救助報酬

在《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對僱傭救助合同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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