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计可施?看我“一招制敌”!

2019年8月22日,汇川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汇川区某汽车咨询服务中心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原告称,2017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某汽车服务平台运营合作商入网协议》,被告授权原告成为铜仁地区的区域营运合作服务商;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万元保证金。但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原告遂诉至汇川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汇川区某汽车咨询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15日前返还原告刘某保证金30000元,若未按期足额返还,则应向原告刘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汇川某汽车咨询服务中心负担,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


《调解书》生效后

到了协议约定的时间

被告却未按约履行

原告遂向汇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

法院随即向该咨询服务中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通知该中心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过程中

该中心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经执行干警多方查找

未发现该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案件到这里似乎陷入了僵局


那么问题来了

该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

那申请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就这么算了?


心有不甘的执行干警

再次将案件卷宗拿到手里

认真翻阅卷宗里的材料

在翻到营业执照的时候

突然眼前一亮


营业执照登记信息载明

该中心注册的类型为

个体工商户


无计可施?看我“一招制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020年3月6日

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该中心经营者金某某的财产

并对其账户实施冻结措施


2020年3月10日

金某某“主动”来到法院

履行案款12000元

并承诺剩余部分于16日前全部支付


2020年3月12日

申请人刘某收到全部案款

并向法院出具结案说明

至此

该案执行完毕


无计可施?看我“一招制敌”!


执行工作

更多时候需要的就是

细心 、耐心


你有花式“耍赖”

执行干警自有招术“制敌”

主动履行

别无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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