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計可施?看我“一招制敵”!

2019年8月22日,匯川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劉某訴被告匯川區某汽車諮詢服務中心

合夥協議糾紛一案。


原告稱,2017年12月25日,原、被告簽訂《某汽車服務平臺運營合作商入網協議》,被告授權原告成為銅仁地區的區域營運合作服務商;同時原告向被告交納了3萬元保證金。但合同簽訂後,被告一直未履行相關義務,原告遂訴至匯川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被告匯川區某汽車諮詢服務中心於2019年12月15日前返還原告劉某保證金30000元,若未按期足額返還,則應向原告劉某支付違約金2000元。

案件受理費10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匯川某汽車諮詢服務中心負擔,於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


《調解書》生效後

到了協議約定的時間

被告卻未按約履行

原告遂向匯川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立案受理後

法院隨即向該諮詢服務中心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通知該中心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過程中

該中心一直未履行相關義務

經執行幹警多方查找

未發現該中心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案件到這裡似乎陷入了僵局


那麼問題來了

該中心無財產可供執行

那申請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就這麼算了?


心有不甘的執行幹警

再次將案件卷宗拿到手裡

認真翻閱卷宗裡的材料

在翻到營業執照的時候

突然眼前一亮


營業執照登記信息載明

該中心註冊的類型為

個體工商戶


無計可施?看我“一招制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2020年3月6日

法院依法裁定執行該中心經營者金某某的財產

並對其賬戶實施凍結措施


2020年3月10日

金某某“主動”來到法院

履行案款12000元

並承諾剩餘部分於16日前全部支付


2020年3月12日

申請人劉某收到全部案款

並向法院出具結案說明

至此

該案執行完畢


無計可施?看我“一招制敵”!


執行工作

更多時候需要的就是

細心 、耐心


你有花式“耍賴”

執行幹警自有招術“制敵”

主動履行

別無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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