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及違法行應承擔責任

一、禁止以他

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在實踐中,為在發承包競爭中爭取到建設工程項目,一些施工單位因自身資質條件不符合發包工程所要求的資質條件,往往會採取一些手段騙取發包方的信任,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項目。這種做法,一方面擾亂了建設市場的秩序,另一方面也給建設工程留下了質量隱患。因為,借用他人名義的往往是自身資質等級不高、人員素質較差、管理水平落後的小企業或“包工頭”,在拿到工程後還要向出借方交納一大筆管理費,為了賺錢就只有依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這就勢必會給工程帶來隱患。因此,法律明令禁止這種違法行為,不論是借用方還是

出借方,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此外,在分包工程中還要防止出現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及違法行應承擔責任

一、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施工企業資質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一、企業申請辦理資質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建築業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無資質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 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及違法行應承擔責任


三、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規定,外資建築業企業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承包工程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四、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五、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即違法分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以上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 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014年8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六、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
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及違法行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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