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郝某华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成功案例】郝某华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成功案例】郝某华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地点:北京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

案情回顾:对方当事人郝某华于2018年4月9日入职我方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JAVA开发工程师一职,月薪10000元,每月25日发上月工资。郝某华主张其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平均每月加班40小时以上,共计300小时。主张其2019年4月15日至19日期间未休过年假,同时主张其应享受15天陪产假,实际已享受3天,剩余12天未休。对方当事人要求我方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6月28日延时加班费64655元;支付2019年4月15日至19日未休年假工资2299元;支付2019年4月8日至17日剩余未休陪产假工资11034元。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对方当事人郝某华就此事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我方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仲裁一案,该案由仲裁员汤锐依法公开独任审理。对于郝某华要求我方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一案,因申请人郝某华提交的考勤记录未显示有我方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痕迹且本方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其有关要求支付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6月28日延时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经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结合郝某华2019年4月15日至19日工作天数折算,故其应享受的上述期间年休假天数不足一天,故对其有关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因郝某华有关要求支付未休陪产假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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