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有对质的权利吗?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当中,有一类关键证据--证人证言;甚至在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缺失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就成为核心证据。

是人就会犯错,证人也不例外。当证人存在诬告陷害,或者片面遗漏时,被告人想要清白,最渴望的便是能和证人当庭对质。

古代把双方对质形象地描述为“眼球对眼球”。现在,我们只需要面对面就可以,但是,证人不出庭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

证人们可以把自己看到、经历的事情过程向办案机关娓娓道来,却不站上法庭,面对被告再说一遍,那他们讲的话总是会让人存在疑虑。

为了能让被告的这种古老的权利得以实现,国家一般都规定有要求证人出庭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见,不是被告想申请证人出庭,证人就一定会出庭,关键在于法院还要评价这个证言对定罪量刑有没有影响。

如果证人证言确实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被告或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法院可以决定证人不出庭吗?不可以。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7日发布的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4条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只要是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院就不能再次决定证人有没有必要出庭,而是必须通知证人出庭。

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有对质的权利,但是规定证人出庭的义务就是对这一隐形权利的保障。尽管,证人最终没有出庭的情况很多,可能,法院认为证言对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而不是可以自由决定证人出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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